行政合法性原則是什么_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nèi)容(2)
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
首先,從合法性審查原則的適用主體上說,其主體是人民法院,具體由內(nèi)設的行政審判庭承辦。行政審判的組織形式無獨任制,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
其次,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人民法院應適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這里的開庭與書面審理相對應。開庭可以是公開的開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開的開庭審理。
第三,從審查的范圍和廣度上看,法院只能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包括與之對應的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無權對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銷。
第四,從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深度或程度上說,是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問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這的合理與否的問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合理性劃分的基礎是法律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提出的不同層次的要求,即根據(jù)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所作的劃分?;緝?nèi)容為:具體行政行為既要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違背法律的精神的前提下,又要公正、適當、合乎情理。這兩者的關系為,合法性是合理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行為若已不合法,合理性就被其所吸收,只有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大前提下,才會存在合理性的問題。一般而言,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產(chǎn)生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場合,即法律往往只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幅度,此時,行政機關在此范圍內(nèi)自主決定輕重而實施行政行為不存在合法與否的問題,只產(chǎn)生合理、公正與否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能對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的行政行為(合理性)進行干預,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管理。
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層次上審查、監(jiān)督行政行為,即便是偏輕偏重,也要予以維持,不得判決變更。如對某公民訴請法院減少行政罰款,法院首先要用合法與否的五個標準審查,都符合時才審查適當性,除非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畸輕畸重外應以維持。論及此問題時有人總將“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作為審查合理性的依據(jù),但實則不然,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也是可以撤銷的,這足以說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已經(jīng)達到違法的程度。相反,支持不審查合理性的立法例倒很充分,《行訴法解釋》第56條第(二)項規(guī)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意即只要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即便有不合理之處法院也無權審查,而只能采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作法。
最后,審查的標準問題是合法性審查原則的核心問題。具體行政行為為合法、違法的標準,是《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一、二項確立的。五項標準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即為合法,法院應予判決維持。五項標準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為違法,法院就可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這五項標準是:一是主要證據(jù)是否確鑿、充分;二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錯誤;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職權;五是否濫用職權;六是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其中第二、三、四項需要法官適用單行實體法律、法規(guī)來加以審查判斷。而第一項對主要證據(jù)不足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的認定標準是《行政訴訟法》本身確立的,第五項的濫用職權也是《行政訴訟法》把原屬合理性層次的問題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加以規(guī)定的。所以,合法性審查的“法”,首先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行政訴訟法》,其次指若干單行行政性法律、法規(guī)和參照的規(guī)章及司法解釋。應該指出的是,上述五項標準是衡量行政機關積極的、作為的行政行為的標準。對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認定違法的標準是,行政機關對法定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行政案件立案標準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舉證須知
5、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7、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jīng)提出申請的證據(jù)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8、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jù)。
9、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本人親自來人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明自身主體資格的必要材料。
12、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13、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jīng)提出申請的證據(jù)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14、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nèi),提供據(jù)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jù)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nèi)提供證據(jù)。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jù)。
15、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jù)之日內(nèi)提供證據(jù)。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jù)的,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diào)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jù)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末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16、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等;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jīng)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yè)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18、當事人應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及法院審查需要,提交證據(jù)材料的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紙張一律使用a4紙,原件不是a4紙的,復制為a4紙。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按照副本數(shù)認真填寫《證據(jù)交換(目錄)表》,并將該表附在每套證據(jù)副本上。
19、當事人如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
20、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nèi)書面申請本院調(diào)收證據(jù)。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nèi)容:
(一)證據(jù)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diào)取證據(jù)的內(nèi)容;
(三)申請調(diào)取證據(jù)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21、當事人如果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jù)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nèi)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
1、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nèi)起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chǎn)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屬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nèi)。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nèi)。
2、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復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訴訟期間的延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nèi)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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