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牽連管轄
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牽連管轄
管轄權系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后,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牽連管轄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牽連管轄
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訴訟進行的角度出發(fā),在其職責范圍內可以對與該案有關聯的其他案件行使管轄權,在具體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涉及到并案偵查、并案起訴、并案審理三個環(huán)節(jié)。
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牽連管轄
鑒于之前司法實踐中關聯案件管轄碰到的諸多問題,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六部門發(fā)布了《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六部委規(guī)定》),明確了2013年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對有關案件的管轄可以實行牽連管轄。
2013年實施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12條第2款也規(guī)定了牽連管轄原則。根據上述規(guī)定,檢察機關以后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從有利于案件事實和訴訟進行出發(fā),對所查辦案件有關聯的屬于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可以實行并案偵查。
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guī)定牽連管轄原則,而司法實踐中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經常會碰到有關聯的案件因為犯罪主體身份及犯罪性質等原因應屬于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問題,若按照當時的有關管轄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發(fā)現的應屬于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是沒有偵查管轄權的,司法實踐中這種管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浪費偵查資源和影響偵查效率,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查處尤其是查處公安機關等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如2012年10月份查處的原文成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長趙某某循私枉法案,該趙在擔任南田鎮(zhèn)派出所所長期間,收受劉某某賄賂3.5萬元,對劉某某利用春節(jié)期間在家開設賭場收取頭薪的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在有人舉報劉某某賭博時為其通風報信,本案想要證實該趙的循私枉法罪,必須要先查實劉某某的賭博罪,但賭博罪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我院反貪局偵查人員為了配合徇私枉法罪的偵查工作,防止公安機關可能出現的怠于偵查劉某某賭博罪等情況發(fā)生。
在偵查劉某某行賄案時,順便調查了賭博人員,向賭博人員詳細詢問了劉某某抽取頭薪等構成賭博罪的關鍵內容,在偵查過程中一些賭博人員知道檢察機關對賭博罪沒有偵查權采取了不配合的方式,雖說最后我們把劉某某賭博罪的證據充分地取好,并將取好的劉某某賭博案證據移送給公安機關交由公案機關立案偵查,但在偵查過程中由于沒有管轄權的問題極大地增加了我們偵查人員的工作量,我們將調取的證據交由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對劉某某賭博案進行立案偵查并重復調查了一些證據,浪費司法資源。
針對當時管轄規(guī)定造成職務犯罪偵查困境的問題,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其中第9條第2款規(guī)定:“對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須及時查清的案件,經上級檢察機關同意,可以并案查處。”
這條規(guī)定授予檢察機關查辦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的牽連管轄權,全國如河北,湖北,湖南、吉林等省份在查辦瀆職侵權案件過程中利用這一規(guī)定對關聯案件進行并案偵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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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管轄權的兩種原則
1.主觀屬地管轄權,又稱行為發(fā)生地說,指凡是行為在一國領土內發(fā)生的就視為是該國領土內的行為,即可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強調行為發(fā)生的地點,并以行為發(fā)生地作為實行管轄權的依據。
2.客觀屬地管轄權,又稱結果發(fā)生地說,指某種行為的結果在一國領土內發(fā)生,或者該行為后果及于一國領土就視為是該國領土內的行為,即可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強調行為發(fā)生的后果,并以行為后果發(fā)生地作為實行管轄權的依據。目前,各國在采用屬地管轄權時,多采用主觀屬地管轄權和客觀屬地管轄權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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