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刑期是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刑期是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剝奪政治權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刑期
1.刑法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別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規(guī)定: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3)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刑期是什么
(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獨立適用而有所不同: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
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夸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成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也適用該規(guī)定。此處注意兩點:一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不是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而是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 起計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發(fā)生了分離;二是雖然態(tài)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始于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但根據(jù)州法第58條第2款的規(guī) 定,在主刑執(zhí)行期間,罪犯的政治杈利也當然被剝奪。
(3)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從主刑執(zhí)行之日開始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
依據(jù)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恭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2年期滿以后,減為15以 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七條規(guī)定外,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媸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限與管耕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予,應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觀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棚一年以上10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斕利的效: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女_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嘲一定,服收監(jiān)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 各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7年10月29日) 第四條 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權利的刑期可以 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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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jù)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現(xiàn)分述如下: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jù)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jù)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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