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行為是犯罪行為
串通投標行為是犯罪行為
串通投標行為是指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以及投標者為排擠競爭對手而與招標者相互勾結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串通投標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串通投標行為是犯罪行為
1、串通投標行為的行政責任
(1)對于參與串通行為的投標人,其中標無效,并對行為人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串通投標行為是犯罪行為
另外在政府招標采購中,根據《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對于串通的投標供應商應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對于參與串通行為的招標人,根據不同的行為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如招標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報送標書內容或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于在政府招標采購中參與串通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于參與串通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4)對于參與串通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因串通行為導致其中標無效的,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在以上談到的行政責任中,也提到了沒收違法所得,這與民事責任中的收繳非法所得,屬于不同的法律責任形式,但應當只承擔其中的一種即可。
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串通投標的行為可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規(guī)定與《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在數額上有所不同?!斗床徽敻偁幏ā废鄬τ凇墩袠送稑朔ā?、《政府采購法》而言,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行政處罰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在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2、串通投標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串通投標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為《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guī)定)
(1)串通投標行為人為投標人時,受損害方串通投標行為招標人、其他未參與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下簡稱公正投標人)
對于招標人,串通投標行為人應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招標投標過程實際上就是要約承諾的過程。招標人發(fā)出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投標人報送標書,是要約行為; 招標人通過開標、評標,最終確定中標人,是承諾行為。因此招標投標的過程也就是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合同的過程。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即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因中標而達成的合同關系無效。
串通投標行為人應承擔的合同無效責任有:串通投標行為人因中標而取得的招標人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予以折價補償;同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包括無效招標的費用(如編制招標文件的費用、組織評標的費用等)重新招標多支出的費用、招標延誤所造成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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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的危害
1、串標直接傷害了其它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是一種無序競爭、惡意競爭行為,它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妨礙了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fā)揮,往往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縱在少數幾家企業(yè)手中,而使有優(yōu)勢、有實力中標的潛在中標人拒之門外。不僅破壞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管理和誠信環(huán)境,嚴重影響到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和嚴肅性,而且也傷害了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
2、當無標底或復合標底招標而又不采取量低價中標時,串標常常會導致中標價超出正常范圍,從而加大招標人的成本。因為參與串標的企業(yè)一般會有某種形式的利益分成,這就會使他們操縱的標價超出了合理低價范圍。
3、參與串標的企業(yè)往往誠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視企業(yè)的內部管理。由于賭博心理占了上風,它們編制的投標文件著眼點僅僅放在價格上,對施工方案不認真研究,無合理應對措施,即使中標,也不大可能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對工程建設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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