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案例分析
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案例分析
“凡是自由民除經(jīng)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nèi)法律之規(guī)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jiān)禁、沒收其財產(chǎn)、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罪刑法定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法院將二娃明知是癡呆女翠花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導致被害人翠花懷孕的情形,認定為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先天性癡呆癥的婦女翠花因缺乏正常的判斷能力與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達自己的意志。
因此,行為人二娃明知婦女翠花是程度嚴重的癡呆人,而非法與翠花發(fā)生性關系的,法院均應以強奸罪論處。而造成翠花懷孕的,則認定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加重處罰情形,這種解釋就是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
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 某檢察院檢察官將重度醉酒后的二娃在高速公路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二娃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里"以外的危險方法"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程度相當?shù)姆椒?,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zhì)的所有方法。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通常定危險駕駛罪,但由于危險駕駛罪只是一個抽象危險犯,因而必須是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險,但沒有達到高度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定危險駕駛罪;反之,如果行為人二娃重度醉酒駕駛機動車,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險,危害程度達到了與放火、爆炸等犯罪行為相當?shù)某潭龋瑧敹ㄒ晕kU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種解釋也是屬于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
案例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了盜竊武裝部隊印章罪,未規(guī)定毀滅武裝部隊印章罪。為彌補處罰漏洞,法院法官將毀滅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認定為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認定犯罪。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因為武裝部隊屬于國家機關中的軍事機關,因此,將"武裝部隊印章"的,認定為"國家機關印章" 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案例四,某法官將皇家一號卡拉OK廳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為,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fā)行"這種解釋就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因為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fā)行"主體必須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權的產(chǎn)品的人員,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權的產(chǎn)品以外的人員銷售侵犯著作權的產(chǎn)品,應當定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皇家一號卡拉OK廳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為人并非制作侵權產(chǎn)品的人員,因而不構(gòu)成侵犯著作權罪。這種解釋就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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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guī)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
(2)實定化,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guī)定。
(3)明確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罪刑法定原則從產(chǎn)生之日起發(fā)展演變到今天,已經(jīng)歷了數(shù)百年的歷史。在這期間,世界各國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狀況都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則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則發(fā)生了從絕對罪刑法定原則到相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重大轉(zhuǎn)變。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是一種嚴格的、不容變通的原則,它要求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定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法官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權力。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nèi)容是: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jù)。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于刑法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jù),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并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guī)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對傳統(tǒng)的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修正,其基本內(nèi)容是:
(1)在定罪的根據(jù)上,允許有條件地適用類推和嚴格限制的擴大解釋,即適用類推必須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類推制度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為原則,不允許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進行擴大解釋必須以不超越解釋權限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為原則,不允許越權解釋或違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釋。
(2)在刑法的淵源上,允許習慣法成為刑法的間接淵源,但必須以確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為前提。只有當構(gòu)成犯罪的要件確定后,必須借助習慣法加以說明時,習慣法才能成為對個案定性處理的依據(jù)。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許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對其頒布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4)在刑罰的種類上,允許采用相對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對刑罰種類作出明文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規(guī)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權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nèi)選擇確定適當?shù)男谭N和刑度。
從當今世界各國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現(xiàn)狀來看,早期的絕對罪刑法定原則已受到嚴峻的挑戰(zhàn),代之而起的相對罪刑法定原則,成為各國刑法改革的發(fā)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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