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發(fā)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重大誤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重大誤解的主要內容
1、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1)表意人對合同內容發(fā)生重大誤解(錯誤具有主觀重要性和客觀重要性。
不是雞毛蒜 皮、無關宏旨的錯誤。所謂“主觀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實情就不會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所謂“客觀重要性”,指表意人經(jīng)理智評價即不會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重大誤解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下列錯誤屬于較大的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賹Ψ尚袨樾再|的錯誤將買賣的要約當作贈與的要約予以承諾);
?、趯θ说奶卣鞯腻e誤(將不懂法的人聘為法律顧問)。須注意:“人”不僅包括“合同當事人”,還包括與合同有關的“第三人”。
③對標的物的性質(如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 標的物數(shù)量的錯誤(將小產權房當作大產權房購買)
④誤傳、誤寫、誤說(欲以5000元出售手機,誤說成500元)。
(2)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
特別提示
關于標的物錯誤,注意兩點:
(1)對于標的物的錯誤須為“性質錯誤”而不能是“價值錯誤”。
?、傩再|,指標的物具有的、對價值產生影響的事實上、法律上的特征及關系。
?、?價值并非性質,而是性質(以及供求關系等因素)產生的結果。對于標的物價值(或市場價格)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
(2)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當下性質”的錯誤認識,可構成重大誤解。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性質未來變化”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
2、“解釋先行于錯誤”規(guī)則
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1)“解釋先行于錯誤”,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再判斷經(jīng)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 觀含義與其內心真意之間是否發(fā)生重大誤解。
(2)“誤載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經(jīng)由解釋,可確定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巳經(jīng)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或者說錯了話,不屬于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容和效力。“誤載不害真意”系“解釋先行于錯誤”規(guī)則的延伸。
(3)經(jīng)解釋,雖構成重大誤解,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下列兩種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銷權。
3、”狹義的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內容的錯誤。換言 之,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所形成之法律關系要素的錯誤(即對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與客體發(fā)生錯誤)。動機不屬于法律行為的內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并無錯誤,僅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內心起因(動機)發(fā)生錯誤,屬于狹義的劫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4、關于重大誤解的最后三個交代
(1)第一個交代: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沒有重大誤解之問題。
(2)第二個交代:保證人對僨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系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典型風險,雖屬對”當事人特征的重大錯誤“,作為例外,不構成重大誤解。
(3)第三個交代:計算錯誤一般不構成重大誤解。分兩種情形作不同處理:
?、匐[藏的計算錯誤;
?、诠_的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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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的五大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fā)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fā)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將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fā)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發(fā)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xiàn)。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fā)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fā)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在承攬、委托、演出、約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歷、身份等情況下,如果對對方發(fā)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因為加工承攬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術、能力從事加工承攬工作,如果將甲公司誤認為乙公司而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時,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fā)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將復制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鉆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fā)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guī)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guī)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fā)生了誤解,應屬于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guī)格的誤解,如誤將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于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
例如誤將僅值1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fā)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并非是對合同本身發(fā)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shù)美幚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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