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認定與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僅發(fā)生在故意犯罪中。對于犯罪未遂你了解多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犯罪未遂的相關法律知識。
犯罪未遂的認定與處罰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標準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
一是結果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
二是目的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
三是構成要件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
犯罪未遂的認定與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jù)構成要件說,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完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發(fā)生具體的犯罪結果或者沒有實現(xiàn)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也構成犯罪既遂。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行為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些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現(xiàn)實危險的破壞行為,即便沒有實際發(fā)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仍然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論處。
二、犯罪既遂的形態(tài)
根據(jù)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犯罪既遂形態(tài)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結果犯。
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
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的危險狀態(tài),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于危險犯。
3、行為犯,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
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fā)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現(xiàn)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說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完成這段時間過程并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脫逃罪,如果脫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脫監(jiān)管機關和監(jiān)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tài)和程度的,即為脫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
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fā)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由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tài)。
三、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我國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規(guī)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態(tài)。因此,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該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規(guī)定的刑罰規(guī)格量刑。
犯罪未遂的類型
未終了未遂和終了未遂
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在犯罪實行行為實施終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xù)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如甲潛入倉庫盜竊,在剛剛打開保險柜,尚未來得及往外取財物時,即被保衛(wèi)人員抓獲。
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fā)生刑法規(guī)定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如乙為了殺害丙,用木棍猛擊丙的頭部5下,以為丙已經死亡而逃離現(xiàn)場,但丙被路過的群眾發(fā)現(xiàn)送往醫(yī)院搶救而脫離生命危險。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qū)別。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于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tài)。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xù)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于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為,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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