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瑕疵結婚登記案件的處理方法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瑕疵結婚登記是指男女或者伴侶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下面為你詳細介紹瑕疵結婚登記案件的處理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瑕疵結婚登記案件的處理方法
1、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資料不齊全就進行登記。結婚登記時,盡管有些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核不嚴格,就進行了結婚登記,這樣也是不行的。
(2)婚姻當事人沒有親自到現場?;橐龇ㄒ竽信p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自愿結婚,征求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結婚登記的雙方沒有親自到場,這應該是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的大問題。
(3)提交偽造的資料。有些當事人提供給婚姻登記機關的材料是偽造的,例如偽造年齡等。
(4)登記機關越權管轄。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記機關對任何人的婚姻登記申請都有權批準,但是有些婚姻登記機構,對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婚姻登記也進行了操作,這是程序上的問題。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有些當事人通過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結婚,這導致了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符,也給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2、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嗎?
在過去的很長時間里,對于當事人因為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法院的審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當事人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簽字履行相關手續(xù),結婚證上的名字及身份證號與本人不符,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以此為由起訴離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結婚登記有瑕疵,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起訴。
3、結婚登記瑕疵會影響婚姻效力嗎?
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法解釋(三)明確了如何處理結婚登記瑕疵問題,我們應如下理解該條款:
第一,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所持理由不屬于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人民法院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或其他民事訴訟中,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存在婚姻關系的,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
第三,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為婚姻登記機關;
第四,行政復議并非前置程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這里我們似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釋(三)給虛假結婚登記的處理指明了一條道路。但是根據現行《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權限僅限于脅迫情形。因此,即使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是弄虛作假登記,但仍不能撤銷該結婚登記的,處理結婚登記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補正或重新確認。
4、怎么處理結婚登記瑕疵問題
(1)未到正確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民政部辦公廳在1999年《關于任中蘭與陳偉文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婚姻登記機關越權辦理登記是錯誤的,責任在登記機關,如辦理登記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實質要件,可確認這起結婚登記有效。因此,這一程序瑕疵不應當影響婚姻效力。
(2)非本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
對于非本人親自登記的婚姻,由于這種登記的情況非常復雜,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區(qū)分對待。對那些他人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包辦婚姻并代為登記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婚姻。但導致此類婚姻無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為不具備實體要件。
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表示過自愿結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關手續(xù)如填寫申請書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帶照片、忘帶相關證明,而無法在當日完全辦妥登記手續(xù)領取結婚證,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證明等換回結婚證,對于這種婚姻登記,應認為當事人雙方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表達過結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況下應認定婚姻關系有效。
(3)持瑕疵身份證件、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對于當事人持虛假的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婚姻,在處理時要特別注意探究當事人持虛假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動機,因為通常當事人如果能夠持真實齊備的證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記,是沒有必要持虛假的證件進行登記的。
這其中一部分當事人是因為自己不符合結婚的某項實質要件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如未達到法定婚齡、已有配偶等,當然也有另外一些當事人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虛假證件登記的。
對于前一種情形,如當事人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應撤銷婚姻登記,確認為無效婚姻。對于后一種情形,雖然當事人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但仍應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
民政部1999年《關于處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換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兩位當事人先后互換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是錯誤的,但在登記時,他們均親自到場,具備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這兩起婚姻登記是有效的,但應將其錯誤的結婚證收回,換發(fā)婚姻關系證明書??梢?,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婚姻還是應該采取寬容的態(tài)度,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護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其婚姻利益。
從我國婚姻登記實踐來看,婚姻登記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登記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
當事人用假身份證婚姻登記,本身就有一定的惡意,如果認定婚姻登記無效的話,可能會給其可乘之機借此逃避婚姻登記的責任,用真身份證再婚姻登記,恰恰被惡意之人鉆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沒有規(guī)定之漏洞來達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保護。
因此,瑕疵證件、聲明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重大明顯過錯”應當認定為有效
(4)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的法律效力。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講,婚姻登記機關如果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施婚姻登記的不當行政行為,有權機關依其職權并經正當程序予以撤銷。
但是,基于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對于是否撤銷不當的婚姻登記,應衡量婚姻登記合法性的公共利益與人民信賴該婚姻登記的信賴利益。
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的婚姻登記,在沒有其他不當或者違法之處時,婚姻登記當事人的私人信賴利益明顯大于公共利益。因此,由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進行的婚姻登記在法律效力上應該是有效的。
結婚登記瑕疵行政案件的判決
蔡善喜 郝鳳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結婚登記瑕疵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目前使用的特定語境看,主要是指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如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而進行的結婚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的登記結婚、提交有缺陷的婚姻登記申請材料等,這些都屬于結婚登記瑕疵。
法院審理結婚登記瑕疵行政訴訟的重點是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是否合法?;橐龅怯洺绦蛉绻嬖谏鲜鲆环N或者幾種瑕疵,那么,該婚姻登記行為違法。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法院如何判決?
筆者認為,法院一般不能以結婚登記程序瑕疵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可見,法律對可撤銷婚姻的事由也僅限“受脅迫”,排除了其他兜底事由?;橐龇捌浣忉寷]有將程序瑕疵定為可撤銷登記的法定事由,這是因為婚姻登記行為是調整特殊的身份關系,其以婚姻法的實體規(guī)定為主,其程序性規(guī)定也為適合婚姻關系的特殊性而設定,甚至有時犧牲程序而遷就實體。如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為維護人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維護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法院在決定是否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時,要綜合考慮程序違法的程度和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我國臺灣學者陳新民認為:“瑕疵的行政行為是指一個行政行為沒有明顯與重大的瑕疵造成無效的后果,雖然構成違法,而且在多數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沒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規(guī)定。但是這種違法性是屬于瑕疵,也是屬于極小的瑕疵,因此,可以利用補救的方法,修正違法之處,讓此行為重新獲得合法性。”婚姻登記屬于授益性行政行為,是指設定或者證明權利、權益存在或者取消、削減限制的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的撤銷要比負擔性行政行為的撤銷更為嚴格。授益性行政行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補正,可由行政機關自行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者補正徒勞無益,只要程序瑕疵沒有明顯影響實質決定,程序瑕疵忽略不計,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張撤銷行政行為。因此,處理婚姻登記瑕疵的方式,應判決確認婚姻登記行政行為違法,并要求補正或者重新確認,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法律上對結婚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規(guī)定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及結合后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二、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四、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五、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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