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僅“按印”是否有效
你知道代書遺囑嗎?代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指遺囑人請他人代替自己書寫遺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代書遺囑的相關法律知識。
代書遺囑僅“按印”屬無效
案情
2011年,姜大爺在去世前,在鄰居江某、向某的見證下,由同事劉某代寫了一份遺囑。遺囑內(nèi)容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現(xiàn)寫遺囑如下:本人過世后將本人所有財產(chǎn)及房屋留給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權(quán)處理,與其他人無關。”
姜大爺在此遺書上按了手印,同時江某、向某簽名。姜大爺此后不久過世。姜大爺三個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現(xiàn)任妻子丁某于2004年與姜大爺?shù)怯浗Y(jié)婚,無共同子女。姜大爺過世后,分割遺產(chǎn)時,丁某稱按照姜大爺?shù)倪z囑,房屋歸她所有,而三個子女稱遺囑不合法,而且不是父親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chǎn)房屋予以分割。
代書遺囑僅“按印”是否有效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代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而姜大爺并沒有在遺囑上簽名,僅僅是捺手印。因此,該份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印是我國民間通行做法,本案中姜大爺在遺囑上按印,合乎民間習俗和生活常識,因此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也即與本案的一審判決所持觀點相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姜大爺所立代書遺囑,只有按印沒有簽名,對于受過教育,能識字書寫的姜大爺來說,有違常理。因此,該份代書遺囑不符合“遺囑人簽名”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無效。
評析
支持第二種意見。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遺囑是一種要式行為,非依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形成,不能發(fā)生遺囑的效力。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由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法律設定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目的來看,要求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就是為了防止由于遺囑內(nèi)容非本人親筆所寫,出現(xiàn)內(nèi)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
關于按手印,我國民間對此一直有“簽字畫押”的習俗,即“簽字”等同“畫押”。在各類民事、商事司法實踐中,對“簽名”或者“畫押”,如果嚴格機械堅持要式性,就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經(jīng)死亡,如果沒有“簽名”只有“按印”,就很難確保設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脅迫等影響,而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人事后加以證明,難以確認該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審理查明姜大爺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坐堂中醫(yī),長期手寫處方,不存在不識字或不能簽名的問題。從設立遺囑的情況看,姜大爺應該清楚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果當時僅僅是喪失書寫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簽名,那么除非有現(xiàn)場錄音、錄像等其它充分客觀的證據(jù),佐證該代書遺囑形成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該代書遺囑應認定為無效。
實踐中,被繼承人設立遺囑后,因改變了法定繼承,會對各繼承人所期待的利益產(chǎn)生較大影響。代書遺囑作為一種遺囑類型,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對存在瑕疵的代書遺囑,切不可隨意變通作有效認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和繼承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產(chǎn)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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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nèi)容,而不可對遺囑內(nèi)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jīng)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shù)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fā)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jīng)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繼承法未規(guī)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jù)大多數(shù)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xiàn)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nèi)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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