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應注意什么問題
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應注意什么問題
個別購房者采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你對借名買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借名買房的相關法律知識。
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應注意的問題
保證在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注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等特殊條款,且要留存足夠的證據(jù),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
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chǎn)權人是事實購房人。實際出資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而產(chǎn)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實際出資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應注意什么問題
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chǎn),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chǎn),導致購買房屋的目的落空,所以,在借名買房的合同中最好約定登記購房人不過戶房屋、遲延過戶、將房屋賣給他人等違約情形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借名買房中的登記購房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往往存在特殊的關系,登記購房人的誠信、資金狀況、雙方當事人關系的好壞等情形決定了實際出資人購房的風險的大小。在借名買房時,應當對登記購房人進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誠信情況、為人處事等方面的內(nèi)容,如果可能,完全可以讓其提供相應的擔保,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因此,為應付國家調(diào)控政策而“借名買房”的行為可能面臨多重風險,購房者應謹慎對待。國家的政策,其本質(zhì)是為了讓社會更加和諧公平,所有這些為了個人私利而破壞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況且任何以規(guī)避法律為目的的私下協(xié)議都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那些打算投機買房的人,與其冒著房財兩空的風險鋌而走險,不如堂堂正正選擇其他的投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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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帶來的法律問題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chǎn)登記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jù)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wěn)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chǎn)以其占有為公示,不動產(chǎn)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可以看出,不動產(chǎn)物權必須經(jīng)過登記始發(fā)生物權效力。一經(jīng)公示,即產(chǎn)生公信力。
當事人基于對財產(chǎn)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于借名購房,出資人并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
登記權利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fā)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產(chǎn)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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