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姻自由權的約束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你對婚姻自由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婚姻自由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婚姻自由權的約束
一、法律的約束
1、結婚自由的法律約束
為了防止婚姻自由權的濫用,以及在綜合考慮了中國公民的生理、心理條件與我國國情后,我國《婚姻法》要求結婚必須達到三個要件:
第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第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規(guī)定中,《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規(guī)定,是對舊社會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當事人沒有婚姻自主權的否定,對消除某些落后地區(qū)仍然存在的陋習,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條還規(guī)定:
一,直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一般而言,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經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癡呆等。此舉則是為了優(yōu)生優(yōu)育。
2、離婚自由的法律約束
我國《婚姻法》要求,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離婚時須達成離婚合意,有書面的離婚協(xié)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后才會發(fā)給離婚證。而男女一方選擇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破裂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從保護婦女和胎兒、嬰兒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法律對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護,對其配偶的離婚請求權加以限制。在離婚的問題上,《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這些法律規(guī)定對結婚和離婚所作的限制,是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實現,保障在人們獲得了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權利的同時不侵害他人的權利。
3、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法律約束
《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這一禁止性規(guī)定是對實際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約束
在現代社會,婚姻關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確定的同時,還受社會道德、社會倫理以及自我道德規(guī)范的約束。新中國成立后,即開始肅清阻礙社會發(fā)展、影響社會主義婚姻制度貫徹實行的不道德行為規(guī)范,從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為新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并且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yǎng)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轉婚、換婚行為的發(fā)生。
現行《婚姻法》第4條還規(guī)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這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夫妻提出的規(guī)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規(guī)范中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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