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馳名商標就等于優(yōu)質(zhì)產(chǎn)品嗎
馳名商標,是一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你對馳名商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的相關法律知識。
擁有馳名商標不等于優(yōu)質(zhì)產(chǎn)品
在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看來,馳名商標是“榮譽稱號”,是最具殺傷力的廣告,并能帶來極大的銷量。另外,追逐馳名商標的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還認為一旦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就能對該商標享有永久、絕對的權(quán)利,可以壟斷對該商標的使用。
其實,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對馳名商標的盲目追求是與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相悖的。馳名商標制度的創(chuàng)設最初是為了解決商標權(quán)保護過程中因“地域性原則”而帶來的商標被搶注的問題,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以對抗商標搶注行為。
后來,已注冊馳名商標在它沒有注冊的商品上也能得到這種保護??梢?,馳名商標的制度設計僅是為了獲得法律保護,而非在商標制度之外另行創(chuàng)設一種特殊的商標權(quán)。
我國在現(xiàn)行商標法中也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且已注冊的馳名商標能得到跨類保護。我們知道,普通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后,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而對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則給予跨商品類別的保護,也就是說,比普通商品的權(quán)利效力范圍要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跨類保護”并非絕對、無限制地給予“全類保護”,只能是在他人的商標注冊、使用行為出現(xiàn)了誤導公眾、且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能給予跨類保護。
在“杏花村”案中,山西杏花村汾酒廠就對安徽某公司在“樹木、谷(谷類)”等商品上注冊“杏花村”商標表示異議,認為這一注冊行為會損害其在酒類商品上對“杏花村”馳名商標享有的權(quán)利。
法院并沒有支持山西杏花村汾酒廠的主張,認為對“杏花村”馳名商標保護不應不適當?shù)財U大,安徽某公司在“樹木、谷(谷類)”等商品上注冊“杏花村”商標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進而損害山西杏花村汾酒廠的利益。
也就是說,馳名商標僅是對商品知名度的事實認定,并非“榮譽稱號”,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能絕對、無限制地擴大到所有的商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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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認證益處
申請馳名商標對于商標的保護具有如下好處:
對抗惡意搶注;
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
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在立案調(diào)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
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一個商標的知名程度直接影響到其商品或服務的經(jīng)濟效益,出于對企業(yè),經(jīng)濟的保護角度考慮,各級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然對馳名商標加大保護力度,同時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護措施。
以保證一個馳名商標的市場發(fā)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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