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貿合同風險條款分析
關于外貿合同風險條款分析
合同風險是指在合同法上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那么你對合同風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風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外貿合同風險條款分析
外貿合同簽訂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在合同中明顯設置或隱含許多“風險條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風險條款”,有效地規(guī)避風險,就成為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須慎之又慎的關鍵所在。
案例一:
1994年,某省精明化工廠利用加拿大政府貸款通過藍天公司分批從該國王牌公司引進28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商訂合同時,精明化工廠為協調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內通知買方,并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運”的條款。
賣方對此無異議,并如期簽訂了合同,日后,賣方按合同要求開始備貨,在首批貨物中,30%為外購貨,70%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成備貨后,王牌公司向藍天公司發(fā)出裝運通知,但是,精明化工廠以配套資金沒有到位,附屬設施沒法開工為由,拒絕賣方發(fā)貨。
后經多次協商,精明化工廠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付每年2萬美元倉儲費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貨物。鑒于當時當地化工市場的情況,為避免損失,精明化工廠不再同意接受后幾批的貨物。最后,該合同以精明化工廠另外找到新的買家,才得以繼續(xù)執(zhí)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規(guī)定:品質為適銷品質,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小于2%,運輸方式為海運,支付方式采用遠期匯票承兌交單,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資金融通。合同生效后兩個月貨到,對方以當地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質量比原訂規(guī)定低,黃曲霉菌素超標為由,拒收貨物。經查實,原貨物品質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主要是由于當時市場價格下跌。后經多次商談,我方以降價30%完成合同。
外貿合同風險條款案例解析: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風險條款”,有效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風險條款的存在,但為促成交易成功,同時對風險估計不足,也存有僥幸心理,而輕易跳進對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風險條款,才能把握住商機,在商戰(zhàn)中立于不敗之地。
案例一中,“經買方同意賣方方可裝運”的條款屬于“風險條款”。但作為買方,在該條款訂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觀原因。確為協調各部分資金及工程建設情況,也被賣方接受。隨時間的推移。
在市場出現不利的情況下,該條款又使買方成功地減少了倉儲費,推遲了合同執(zhí)行時間,順利地轉賣給其他客戶,從而規(guī)避、轉移了風險,收到了當初沒有預想到的結果。由此可見,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于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該案例也暴露出買方的一些問題:
一是買方前期調查不深入,市場預測不準,造成該項貸款合同沒成功。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自己的信譽,為以后的貿易帶來了負面影響。
相反,作為賣方,當初接受該條款時,并沒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實施時,也沒有適時把握這條款,只把它作為貿易合同中一般的裝運通知條款來看待,事前沒有征得買方同意就開始備貨,直到裝運前才通知買方,致使買方拒收貨物,最后不得不自食苦果,承擔倉儲費及長時間占壓資金的損失。
相關閱讀:
常見的合同風險
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后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于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發(fā)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yōu)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yōu)”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yè)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yè)執(zhí)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后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yè)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后,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長線大魚欺詐法
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征:
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制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后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
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后,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
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后,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買賣雙重欺詐法
這是一種古老傳統(tǒng)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征:
一是欺詐方先后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后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
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yè)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yè)。由于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yè)很容易上當受騙。
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后,就攜款逃走。
看過“關于外貿合同風險條款分析”的人還看了:
5.對外貿易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