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你聽說過房屋典權嗎?房屋典權是不動產物權。房屋典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典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典權的法律效力
房屋典權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一經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都負有一定義務。
承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典人的主要權利有: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請求權及追及效力。
(2)轉典、轉讓、出租權。
(3)先買權(留買權)。在典期內,出典人出賣典物時,在同等條件下,承典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4)重建修繕權。在典期內,典物因不可抗力發(fā)生毀損滅失的,在毀損滅失的價值范圍內,承典人有權重建或修繕,以繼續(xù)使用、收益。
(5)有益費用求償權。承典人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價值增加的費用及重建修繕費用,承典人有權要求出典人償還。
(6)找貼權。在典期內,出典人表示出賣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時價找貼,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權。即按時價估定典物的價格,由承典人將原典價抵銷房價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額。找貼實質上為典權消滅的原因,故又稱為“找貼作絕”。
承典人的義務主要有:
(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應就負保管典物的義務。承典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過錯致典物毀損滅失的,承典人應負賠償責任。
(2)承擔典物風險。在典期內,典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的,就毀失部分,典權消滅,可見,承典人負有典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
(3)支付典價。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權,必須支付典價。典價應一次性支付,數(shù)額一般略低于賣價。典價可以用金錢計算,也可以用實物計算,但用實物計算的,應折算為金錢。在典期內,當事人《民法通則》約定增減典價的,應當準許。
(4)返還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應將典物返還給出典人。若承典人放棄典權的,亦應返還典物于出典人。
出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典人的主要權利有:
(1)典物的反有權。出典人出典房屋,并不喪失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出典人在典期內有權處分典物,如出賣、贈與等。但在出賣典物時,應允許承典人先買和找貼。這是對出典人權利的必要限制。
(2)擔保物權設定權。典權設定后,出典人仍保持典物的所有權,故出典人有權在出典房屋上設立擔保物權。該擔保物權只能是抵押權。不允許出典人在同一典物上設定兩個典權,即不得重典,也不允許設定與典權相排斥的其他用益物權。
(3)收取典價權。
(4)回贖權。在典期屆滿后,于一定期限內,出典人有權回贖出典房屋?;刳H權為一種形成權,只須出典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并在典期屆滿后一定期限內行使。在定有期限的典權中,如果有典期屆滿不贖即為絕賣約定的,則回贖權須在典期屆滿時行使。如果沒有約定的,則應在法律規(guī)定期間內行使。
因此,關于回贖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在未定有期限的典權中,出典人可以隨時行使回贖權。但出典后若干時間內未回贖的,回贖權消滅,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中國民法中沒有回贖權期間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應按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出典人的主要義務有:
(1)返還費用。承典人所支出的重修或修繕典物的費用以及為典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出典人在回贖典物時,應于現(xiàn)存利益范圍內予以返還。
(2)瑕疵擔保。出典人對出典房屋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典人既要保證對出典房屋享有所有權,又要保證房屋質量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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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的社會功能
扶貧濟弱功能
一直以來典權都因有這項優(yōu)點而倍受稱贊,民國時胡漢民先生就說過:“照中國習慣,如典物價格,出典人拋棄了回贖權,便可免除負擔,如果典物價格高漲,出典人還可向典權人找補,這真是一種王道精神的習慣,為道德濟偌觀念的優(yōu)點”但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fā)展,典權的濟弱功能已經逐漸被削弱了。
資源優(yōu)化配置
典權因其靈活性流傳了千百年。典權制度不像擔保物權中的擔保和質權那么多繁雜的規(guī)則程序。出典人無力回贖時,只需放棄回贖權,或通過找貼就可以實現(xiàn)所有權的轉移,正因為這樣簡便易行的程序,減少了許多交易成本。而且便于人民掌握,因而流傳甚廣。
出典人急需資金,而其流動資金一時周轉不來,又不愿放棄對典物的所有權,典權制度的設立可以不改變出典人對典物的所有權。這樣,典物可以促進閑散資金和閑置物的流動,實現(xiàn)資源雙重利用,合理配置。典物制度的資源優(yōu)化配置功能符合當今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具有很大的潛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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