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質權與典權有何異同
不動產質權指因擔保債權,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動產,并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shù)奈餀?而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產,并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你對不動產質權與典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動產質權與典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動產質權與典權的異同
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關于典權的性質學者大都認為其為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對于不動產質權,在法國,通說認為其并非為物權,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僅得以一般債權人之地位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與擔保物權的性質迥異。日本的不動產質權,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擔保物權,而且質權人得就該不動產為占有、使用、收益,故應屬于用益質。
第二,在法律地位上,典權不依賴于其他權利而存在,屬于主權利和獨立物權,而不動產質權以被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故其屬于從權利。
第三,在對標的物的使用上,典權人于不損害典物的性狀之范圍內,得為自由使用和收益,甚至可以改變典物的用途,也可以將典物出租或設定抵押;而不動產質權人僅得依質物的原有使用方法為使用收益,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及出租或設定抵押。
第四,在標的物所有權的取得方面,典權關系中若典契約定之期限在15年以上,當事人得約定到期不贖即作絕賣。而法、日之不動產質權中,則禁止規(guī)定流質契約,即當事人于設定質權時或債權清償期屆滿前,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條款。
第五,在危險負擔上,典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由典權人與出典人分擔其風險,即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而質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時,由出質人負擔其損失,債務人仍應清償其債務。
第六,在當事人的責任上,典權制度中的出典人有權利以原典價向典權人回贖典物,但無回贖義務,所以,于典權期限屆滿后一定期限內不回贖典物,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但于法、日的不動產質權,其出質人或債務人對所負債務須承擔清償責任。質物若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未受清償部分,質權人得以一般債權人地位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典權制度中,典權人無權就典物價值低于典價之部分提出返還或清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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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的權利
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票據(jù)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
樣,以票據(jù)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擔保法》[1]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2]規(guī)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適用原則,此類情況應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即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于權利質權的特別規(guī)定
(1)以票據(jù)、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xiàn)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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