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結果加重犯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jù)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下面跟隨學習啦小編一起學習結果加重犯的主要內容的相關法律知識吧。
結果加重犯的主要內容
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fā)生了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其規(guī)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其構成特征是:
1、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fā)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方式, 成為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3、行為對于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發(fā)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jù)分則條文規(guī)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y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
9、生產(chǎn)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 生產(chǎn)、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16、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17、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二) 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不數(shù)罪并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結果加重犯的分類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jù)分則條文規(guī)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y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
9、生產(chǎn)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chǎn)、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16、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不數(shù)罪并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
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結果的被刑法規(guī)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結果,它是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的另一特征,如果沒有加重結果的出現(xiàn),則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結果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加重結果必須是刑法中的危害結果,具有危害結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結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沒有獨立犯罪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所謂獨立意義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構成要件的,并且有獨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結果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缺乏獨立的危害行為,因此不具備完整的構成要件系統(tǒng),不能成為獨立意義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結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構成要價的重的結果,這種超越性就是它不屬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內的任一要素,雖說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并沒有改變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質,仍不具有獨立的犯罪意義。
必須是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
也就是說,加重結果應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fā)生既無故意,又無過失,或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內在歸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結果,就不應歸責于行為人。只有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
刑法規(guī)定了加重處罰的法定刑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是被刑法規(guī)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
綜上分析,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guī)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基本犯罪是結果加重犯的基石,可歸責的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靈魂,加重處罰是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幾個特征有機地組織成結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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