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當事人有什么權利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fā)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yè)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那么你對勞動爭議調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調解當事人的權利
1、有申請調解,提出請求的權利。申請調解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即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超過法定期限,調解委員會有權拒絕受理。
2、有權提供證據,陳述事實情況。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不得夸大,更不能捏造證據。
3、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請理由的,有權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但是,應當向調解委員會提交委托證明。
4、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或接受。接受調解的,有義務參加調解。
5、有權自行協(xié)商解決爭議,但應通知調解委員會,辦理終結調解的手續(xù)。
6、當事人有權同意或拒絕接受調解意見。達成協(xié)議的必須自覺履行。未達成協(xié)議的,應說明拒絕的理由。
7、當事人有權參加調解會議。同時有義務按時參加調解活動。有權申請調解委員回避,但應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調解委員會決定。
8、當事人有權要求調解委員會對拒絕接受調解申請的決定說明理由。同時應依法申明自己的理由。
9、當事人有權不經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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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
調解申請
指企業(yè)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
調解申請人的資格;
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
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zhí)岢龅囊庖姾鸵罁?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tài)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guī)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xié)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調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
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內容自覺地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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