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本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本
集合資產管理,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yè)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接下來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本。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本一
(一) 名稱和類型:本計劃名稱為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屬于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二) 投資目標:盡量避免資產損失,追求每年較高的投資回報。
(三) 投資范圍和策略
本計劃的投資范圍是國內依法公開發(fā)行并上市的股票、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基金及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本計劃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計劃根據市場狀況對股票、債券(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資產實行動態(tài)配置,資產配置比例基本范圍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債券(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其中至少10%為現(xiàn)金類資產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本計劃采用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與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選個股相結合、價值投資與時機抉擇相結合的投資策略。
(四) 業(yè)績比較標準
本計劃資產配置包含四類資產,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股票型基金為主,業(yè)績比較基準為上證綜合指數(shù)。
(五) 主要特點
1、 份額補償,風險先擔
封閉期結束日,若計劃單位結算凈值增長率低于3%,管理人將通過份額補償?shù)姆绞绞刮腥藘糁翟鲩L率達到或盡可能達到3%,直至管理人份額補償完畢。
2、 費用更低,回報更高
封閉期內,不收管理費,客戶可獲更高回報。
3、 到點開放,提前進出
本計劃封閉期一年,但若連續(xù)10個工作日單位凈值達到1.06元,封閉期提前結束并進入開放期,提前滿足客戶資金流動性需求。
4、 隨時參與,隨時退出
本計劃進入開放期后,客戶可以隨時參與或退出。
5、 到點分紅,真誠回報
開放期內,當計劃單位凈值達1.06元時,即進行現(xiàn)金分紅,真誠回報投資者。
(六) 最高規(guī)模(總份額):
本計劃推廣期最高規(guī)模為20億元人民幣,管理人在推廣期滿當日按客戶參與計劃份額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資金參與本計劃;開放期,最高規(guī)模為35億元人民幣。
(七) 存續(xù)期間:10年
(八) 計劃單位面值、參與價格
本計劃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
推廣期內,每份計劃的參與價格為1元/計劃單位;開放期內,每份計劃的參與價格由當日計劃單位凈值決定。
(九) 最低參與金額
10萬元人民幣。
(十)相關費率
1、參與費率
本計劃的前端參與費率不超過0.5%。
本計劃的后端參與費率隨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如下表所示:
2、退出費率:
本計劃的退出費率不高于0.5%,隨持有期的增加而遞減,如下表所示:
推廣期內參與的份額持有滿一年,不收退出費。
3、管理費率:
本計劃封閉期內不收取管理費;開放期內,管理費率為1.5%
4、托管費率:0.2%
最低退出額 每筆最低退出份額為1000份計劃單位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本二
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兩大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yè)債券(公司債[0.22%])、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業(yè)績優(yōu)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受以上限制。
證監(jiān)會對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有最低參與金額限制。單個客戶首次參與限定性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為5萬元;單個客戶首次參與非限定性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
中信銀行[-0.51% 資金 研報]券商理財重新開放申購
中信證券[-1.38% 資金 研報]債券優(yōu)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由中信證券和中信銀行聯(lián)合推出發(fā)行的券商理財產品。本集合計劃重點投資公司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且其預期收益和風險低于股票型產品、混合型產品,適合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者。另外本集合計劃還可以參與新股申購等低風險投資機會,優(yōu)化產品收益。本產品成立于20XX年1月6日,截至20XX年6月11日,本產品的累積凈值為1.0788,在過去的一年里收益率達到了5.31%,并將于近日二次開放申購。在股市低迷和通貨膨脹的大背景下,選擇投資此款券商理財產品,是實現(xiàn)資產保值與抵抗通脹的良好手段。
本集合計劃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包括債券(公司債、企業(yè)債、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及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基金、債券逆回購、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現(xiàn)金等,此外還可投資于股票、權證(僅限于一級市場申購分離交易可轉債獲得)、封閉式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權益類金融產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集合計劃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范本三
產品代碼 860016
類型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目標規(guī)模
本集合計劃推廣期上限為5億元,存續(xù)期規(guī)模上限為20億。
管理期限
本集合計劃無固定存續(xù)期。
銷售時間: 20XX.4.10-4.19
開放期
本集合計劃開放期為自本集合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首十個工作日。開放期內可以辦理參與、退出業(yè)務。但是在每滿三年后的首個開放期,前兩個開放日僅辦理退出,第三個開放日封閉,進行單位凈值歸一,第四至第十個工作日僅辦理參與。
封閉期
本集合計劃存續(xù)期內除開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閉期。封閉期不辦理參與和退出業(yè)務。
份額面值
人民幣1.00元。
最低金額
首次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超過最低參與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
投資范圍
本集合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權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現(xiàn)金類資產,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型銀行理財計劃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本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證券回購,但是參與證券回購融資資金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40%,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其中:
權益類資產包括國內依法發(fā)行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A股(含通過網上申購和/或網下申購的方式參與新股配售和增發(fā)),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分級基金等股票型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
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新債申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期限在1年以上的央行票據和政府債券、金融債、企業(yè)債、公司債、可分離交易債券、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yè)私募債、中期票據期限在7天以上的債券逆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等;
現(xiàn)金類資產包括現(xiàn)金、銀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額存單、貨幣型開放式基金、期限在1年以下的央行票據和政府債券、期限不超過7天的債券逆回購等;
股指期貨投資范圍是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
具體資產組合比例為:
(1)權益類資產市值占資產總值的比例:0%-100%;
(2)固定收益類資產市值占資產總值的比例:0%-100%;
(3)現(xiàn)金類資產市值占資產總值的比例:0%-100%;
(4)在任一時點,本集合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權證)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不超過資產凈值的95%。
(5)在任一時點,本集合計劃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10%。
委托人同意:(1)本集合計劃資產也可以投資于管理人及與管理人有關聯(lián)方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但投資于此類品種的總額不得超過本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7%(投資于指數(shù)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關指數(shù)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除外);(2)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集合計劃投資其他品種的,資產管理人在履行合同變更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集合計劃的投資范圍。
風險收益特征
本集合計劃屬于中等風險的投資品種,風險收益水平高于債券型產品和貨幣市場產品。
適合推廣對象
本集合計劃適合風險承受能力中等、資產流動性需求不高、具有資產配臵需求的投資者。
推廣對象為管理人和推廣機構的現(xiàn)有客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投資本集合計劃的其他投資者。
管理人
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廣機構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場所
推廣機構指定的推廣營業(yè)網點。
辦理方式、程序
(1)集合計劃采取“金額參與”原則,即參與以金額申請;
(2)推廣期參與價格為份額面值,即1.00元/份;
(3)存續(xù)期參與采用“未知價”原則,即開放期參與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集合計劃每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在推廣期內,當集合計劃募集規(guī)模接近或達到約定的規(guī)模上限時,管理人將自次日起暫停接受參與申請。并對參與申請按“時間優(yōu)先”原則確認。
集合計劃的退出
辦理時間
在開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請退出本集合計劃。申請退出時間為開放日的交易時間。
集合計劃按規(guī)定限制或暫停退出的情況除外。
計劃說明書
2-3-4
本集合計劃以自有資金參與份額對應的資產為限補償符合條件的委托人,并在
運作周期集合計劃年化收益率低于基準年化收益率B 時以自有資金參與份額
對應的資產為限補償符合條件委托人年化收益率最高至基準年化收益率。符合
條件的委托人為在收益彌補參與期參與本集合計劃并持有至運作周期期末的
客戶(不含運作周期期間參與或退出的客戶)。
(1)當該運作周期集合年化收益率低于基準年化收益率B 時,以管理人自有
資金參與份額對應的資產為限,彌補客戶本金損失及收益,最高至基準年化收
益率B;
(2)當該運作周期集合計劃年化收益率大于基準年化收益率B 時,管理人以
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持有的份額與其他投資者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權利
和義務。
本集合計劃首個運作周期基準年化收益率的為3%,以往年業(yè)績測評,預計年化收益有7%以上.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產品資料,請與我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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