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范本(2)
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guī)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售,確保藥品銷售的 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
第二條 實行處方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處方藥、中藥飲片及第二類 精神藥品、毒性中藥飲片等特殊管理藥品。
第三條 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處方 審核人員應是執(zhí)業(yè)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四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柜陳列,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專柜 專人上鎖:毒性中藥飲片不得陳列,應專柜專帳、雙人雙鎖儲存。
第五條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
第六條 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y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的審核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調配 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七條 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憑蓋有醫(yī)療單位公章的醫(yī)生處方限量銷售,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不符合 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不得調配;
2、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
3、民間自配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開具本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 人民政府的證明信,方可銷售,每次用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
4、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兩年。
第八條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yī)生 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門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第九條 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1、調劑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yī)師簽字蓋章, 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應 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y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后再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2、單劑處方中藥的調
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
劑必須每味都要用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多戥分稱,以保證計 量標準。
3、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簽章,再 付藥給顧客。
4、發(fā)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 “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篇五
(1) 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guī)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
售,確保藥品銷售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
(2) 實行處方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處方藥、
中藥飲片及第二類精神藥品、毒性中藥飲片和麻醉中藥飲片等特殊管理藥品。
(3) 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
后方可上崗;處方審核人員應是執(zhí)業(yè)藥師或具備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4)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柜專區(qū)陳列,
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專柜專人上鎖,毒性中藥飲片和麻醉中藥飲片不得陳列,應專柜專帳、雙人雙鎖儲存。
(5)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
(6) 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y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的審核人員審
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7) 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國家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憑蓋有醫(yī)療單位公章的醫(yī)生處方限量銷售,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不得調配;
?、趯μ幏轿醋⒚?ldquo;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 民間自配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開具本單位或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介紹信,方可銷售,
每次用量不得超過兩日極量;
?、?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兩年。
(8)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
須經原處方醫(y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門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9) 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調劑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
劑量及醫(yī)師簽章,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經處方醫(yī)師更正或重新
簽章后再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② 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都要用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
持多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調配處方藥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
調配及核對人簽章,再付藥給顧客。
?、?發(fā)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
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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