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考試后補證”也是一種“證明減負”
“先考試后補證”也是一種“證明減負”
6月24日,北京市近6.4萬中考生將走進考場。北京教育考試院中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考生如遇突發(fā)情況不要慌張,更不要因此影響考試心情,應盡量冷靜尋求解決方法。如果遇到忘帶準考證的情況,考生可先入場應考,以防考試遲到造成更大損失。(6月23日《北京青年報》)
高考剛過,又來中考。中考關系到初中畢業(yè)生的升學選擇和教育發(fā)展權益,其備受學生和家長關注、重視的程度不亞于高考。即便如此,可能有少數(shù)學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在臨考前忘帶、丟失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如果嚴格以證設卡,這些學生參加相關科目的考試就會遇阻,甚至失去考試權利,在升學選擇時處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而允許忘帶準考證的考生先參加考試,再通過開具證明、補交證件等方式進行補證,既給考生提供了考試便利,不會影響考生的考試狀態(tài)和考試權利,也能夠保證考生身份的真實性。
準考證是對考生身份和考試資格的一種證明,這種證明的暫時性缺失不影響主體信息的真實性和主體的權利。即便忘帶了準考證,但如果考生的身份是真實的,如果通過監(jiān)考老師比對考生相貌和準考證存根照片、聽取考生說明等方式可以基本確定考生的身份,再輔以必要的事后補證措施,能夠有效保障考生考試身份和資格的真實性,那么,考生就享有先參加考試的權利,教育部門就有安排考生先參加考試的義務。
這樣的證明邏輯兼顧便利性、合理性和嚴謹性,符合實際,符合管理原則,也符合維護考試秩序和相關主體權益的需要。近年來,從上至下都在大力推進“證明減負”工作,教育部門允許忘帶準考證的考生“先考試后補證”,找準了證明的功能定位,擺正了證明與待證權利義務的關系,也是“證明減負”的一個具體實踐。
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在中考環(huán)節(jié)針對忘帶準考證考生的“先考試,后補證”政策已經實施了多年,其他不少地方也有類似的政策。“先考試,后補證”折射出教育部門為考生服務、尊重考生權益、尊重客觀事實的理念,折射出一種開明、進步的工作作風,堪為其他類別考試的組織管理部門或相關服務單位、窗口借鑒。
客觀事實是本,證明是末,各級各部門在開展各類服務工作時,一定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jù),不能罔顧事實、本末倒置,用證明掩蓋或否定事實,限制或剝奪相關主體應有的權利。這需要相關管理服務部門進一步轉變理念、開闊思路,增強擔當意識和民本意識,樹立正確的證明觀,需要健全完善多維度、多路徑核查事實、證明事實的機制,需要管理服務部門的責任和數(shù)據(jù)“多跑路”。(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