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稅免稅政策相關內容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關于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的相關文件有什么呢?具體有哪些內容?小編整理了增值稅的免稅政策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最新增值稅免稅政策稅收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問答
1、“營改增”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應以哪些文件為依據?
目前,有關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個,分別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財稅〔2013〕106號和財稅〔2014〕43號。
其中,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明確了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政策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細化了免稅服務的具體范圍以及相關稅收管理事項,而財稅〔2014〕43號文件則結合電信業(yè)“營改增”對免稅范圍進行了補充。
2、哪些跨境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文件,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跨境應稅服務包括: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發(fā)行、播映服務。
(六)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yè)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七)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yè)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
3、申請免稅是否需要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xù)?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國際或者港澳臺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fā)生相關業(yè)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