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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奧林匹克精神相關論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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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精神論文篇3:《試論奧林匹克精神與法律》

【摘要】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幾千年前人類的思想的精華和智慧的結晶,看似兩種不同的文化,啟示蘊含了人類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筆者從兩者的定義、兩者對正義和對權利的比較中,得出了結論。

【關鍵字】奧林匹克精神法律正義權利

【正文】

奧林匹克的口號是:“更高,更快,更強”追求的是人類實體意義上的個性,而法律是對于人類權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著人類形式意義上的共性。兩者之間看似的對立的,實際上兩者之間互相補充,大同小異。

《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奧林匹克精神對奧林匹克運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首先,奧林匹克精神強調對文化差異的容忍和理解。奧林匹克運動是國際性的運動,它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世界上文化間的各種差異及由此引發(fā)的各種問題。來自各國的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官員以及觀眾生有不同的膚色,穿著不同的服裝,說著不同的語言,有著不同的生活方式,進行不同的宗教儀式,用不同的行為方式表達自己的喜怒哀樂。這些種族的和文化的差異,又常常由于各國間在政治體制、經(jīng)濟制度和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的沖突而強化。

從一定意義上講,四年一度的奧運會將世界上所有的體育文化集中在一個狹小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于是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尤為引人注目。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相互了解、友誼和團結,就是要形成一種精神氛圍。在這種氛圍中,人們可以擺脫各自文化帶來的偏見,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與沖突,而是人類社會百花齊放、千姿萬態(tài)的文化圖景,從而使文化差異成為促進人們互相交流的動因,而不是各自封閉的藩籬;使矛盾成為互相學習的動力,而不是互相輕視的誘因。也只有在這種氛圍中,人們才能打破各自狹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懷,去認識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領悟到各個民族都有著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創(chuàng)造力,學會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較客觀和公正的態(tài)度去看待別人和自己,虛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優(yōu)秀成分,不斷豐富自己,從而使奧林匹克運動所提倡的國際交流真正得以實現(xiàn)。

其次,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競技運動的公平與公正。奧林匹克運動以競技運動為其主要活動內容,競技運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比賽與對抗。在直接而劇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鍛煉與培養(yǎng),觀眾也得到感官上的娛樂享受和潛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競技體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娛樂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競爭。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競爭才有意義,各國運動員才能保持和加強團結、友誼的關系,奧林匹克運動才能實現(xiàn)它的神圣目標。

從以上兩點就可以看出,雖然奧林匹克運動會是追求體育的競技,但是首先還是參與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參與其中。在平等的競技中展現(xiàn)個性。而法律則是首先維護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權利。筆者將從三個維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一、奧林匹克精神與法的概念之間的關系

自從2000多年前,奧林匹克運動會作為一種健康向上的體育競技在神圣的奧林匹斯興起,它就成為古代希臘人奉獻給人類的一種寶貴的精神-文化財富。今天,奧林匹克運動的內涵已經(jīng)遠遠超出體育競技的范疇,它成為全人類的文化盛會和文明遺產,它的豐富內涵和它對于人類生活的重要性正在與日俱增。關于奧林匹克精神的內涵,我想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奧林匹克是一種競技精神。奧林匹克精神是一種“更快、更強、更高”的自我挑戰(zhàn)精神,同時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體育競技精神。奧林匹克包含的這種自我挑戰(zhàn)精神和公平競爭精神構成了當代人類自我完善和社會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會對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這些界定之間只是角度不一樣—“橫看成嶺側成峰”,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對不同社會的適應和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我們傳統(tǒng)的法律概念是根據(jù)馬克思的階級理論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個階級統(tǒng)治另外一個階級的工具。這個概念(以下稱為法律的階級概念)從階級角度分析,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階級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顯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將法律界定為“國民的誓約”,即國民(國家)為了和平相處和發(fā)展需要就相處和發(fā)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達成的合約和承諾(以下稱為誓約法律概念)。實質來說,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機制,規(guī)定如何分配和運用社會資源、利益。誓約法律概念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有什么優(yōu)勢?

首先,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勵國民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因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就社會資源如何分配進行的約定,所以它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個人自己參與。定性為誓約,首先要求國民就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協(xié)商約定,協(xié)商就需要參加,將立法活動當成國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與國民利益息息相關之共識。

其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樹立法律的平等觀念。在誓約的建立(簽訂)過程中,有利于體現(xiàn)和落實平等觀念和意識,因為契約的基礎是平等,而不是特權,特權就不能進行協(xié)商。同樣,通過廣泛的參與、協(xié)商,立法不再是少數(shù)人的特權,避免法律成為少數(shù)人掠奪的霸占社會資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法律的正義。

再次,誓約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廣執(zhí)行。對自己參與協(xié)商(委托他人代為參與協(xié)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種誓約,遵守自己的誓約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更是一種道德要求,實現(xiàn)法律和道德的有機結合。

綜上所述,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使國民就社會資源分配達成的一種誓約。它以平等為前提,要求每個國民積極參與(定約)并信守自己的誓約。而不應該大多數(shù)人規(guī)避和反抗的是少數(shù)人統(tǒng)治、掠奪資源的工具。正確、積極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發(fā)揮應有的功能,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對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較,我們看到兩者都是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們兩者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是人類共同的文化積淀而成的。

二、奧林匹克精神與法律對正義的理解

奧林匹克精神中有對于正義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參與?!秺W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參與原則、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友誼原則和奮斗原則。"參與原則是奧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項原則,參與是基礎,沒有參與,就談不上奧林匹克的理想、原則和宗旨等等。"參與比取勝更重要"這句格言最早是美國一位主教提出來的。1908年倫敦舉行第4屆奧運會時,顧拜旦引用了這句話。后來,顧拜旦在1936年奧運會演講時也說過:"奧運會重要的不是勝利,而是參與;生活的本質不是索取,而是奮斗。"這一原則已被世界各國運動員和廣大群眾所廣泛接受。奧林匹克精神是一個國際體系.它是完全獨立的。因此,他從一開始就不允許任何來自政治、經(jīng)濟或社會的因素對其進行于涉。

他還為此創(chuàng)建了一個獨立的國際奧委員,規(guī)定了國際奧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用其忠誠和獻身精神來保證奧林匹克理想和原則的實現(xiàn)。通過這種方式奧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獨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保證。奧林匹克精神是一個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變得更好的原則,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環(huán)里。奧林匹克精神的初級活動形式是奧林匹克運動,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運動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會階層,包括一切運動和競技項目,旨在參與。奧林匹克精神蘊含了公正、平等、正義的內容,承認一切符合公正原則的優(yōu)勝,唾棄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公正原則使奧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極大魅力。

參與權就是奧運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義權的保證。這與法律當中的正義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將正義的觀念從法律中解

脫出來是有困難的。在一般人眼里,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純粹法學反對將法和正義相等同,主張將二者當作兩個不同的問題來處理。而我個人更傾向與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贊成過分清晰的區(qū)別這兩個概念。法律拋棄正義,便喪失其規(guī)范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正義脫離法律,就喪失了載體,僅僅只能成為“價值判斷”,沒有實際用途。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即正義作為一種主觀價值判斷也許為法律科學所排斥,但如果將正義理解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學中就應當包括正義概念。

人們評價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標準(合法性)時,往往是立足于這部法律是否能將社會關系調整得令所有社會成員都滿意,但事實上,能夠滿足每個社會成員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說:每個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間的相互沖突也難以避免,那些合乎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能達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意。

還應當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的概念,自然法學派主張法的二元論,認為法應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實在法之上,存在著完善的,絕對正義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當知道:這種絕對正義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窮的認知能力,而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認識,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驗,在人們尋求法律幫助時,在法律制裁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匡扶,這是法律正義性(合法性)認定的標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義,才能使正義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三、奧林匹克精神與法律同樣是對權利的保證

奧林匹克運動以競技運動為其主要活動內容,競技運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比賽與對抗。在直接而劇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鍛煉與培養(yǎng),觀眾也得到感官上的娛樂享受和潛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競技體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娛樂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競爭。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競爭才有意義,各國運動員才能保持和加強團結、友誼的關系,奧林匹克運動才能實現(xiàn)它的神圣目標。正如已故美國著名黑人田徑運動員杰西?歐文斯所說“在體育運動中,人們學到的不僅僅是比賽,還有尊重他人、生活倫理、如何度過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對待自己的同類”。奧林匹克精神正是對全民參與的維護,從而保證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公平競爭。維護公民實體的參與,實際也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象征性的保護。當然,奧林匹克運動中,由太多的義務、規(guī)則、和違規(guī)性的懲罰措施,但正是這一系列的義務和規(guī)則才維護了實體地位的平等,維護了實體的權利。

在權利、義務之間,法不以義務為目的,恰恰相反,它應當也必須以權利為目的。

首先,在法產生意義上,法是以權利為目的的。早期的人類無所謂權利和義務,也無所謂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人類逐步產生了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進入階級社會的歷史時期,權利義務的分別愈益明顯。在社會中居于主導地位的人較能實在地享有權利,甚至實在地享有較多的權利,在社會中的被主導者與社會主導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因權利的分配產生沖突,就是在社會主導者或者被主導者內部,也有權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會的權利之戰(zhàn)愈演愈烈。為了保證社會在一定秩序范圍內持續(xù)下去,社會主導者就利用以暴力為后盾的規(guī)則,來確認一定的權利分配辦法,劃分社會權利,于是,法就產生了。

其次,在權利、義務相較上,法是以權利為目的的。第一,權利較之義務,其性質更能滿足人的需要。各種權利都能直接成為滿足權利主體相應需要的現(xiàn)實,各種特定的義務只能通過對特定權利的保障,實現(xiàn)了特定權利以后,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因此,權利可以直接成為人的需要的客體,義務卻不能。第二,權利較之義務,更能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權利與義務是等量的和對應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權利實現(xiàn)或保障義務履行都可以殊途同歸,實際上卻大謬不然。由于種種原因,保障權利的法比保障義務的法更能得到人們的自覺遵守與執(zhí)行。第三,權利較之義務,其擴展更是社會進步與文明的表征。

簡單地說,法似乎應主要規(guī)定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法要具體規(guī)定所有權利和每一種權利卻是十分困難的。由于權利、義務在社會生活中是對應的、一致的,法可以通過規(guī)定義務的方式來達到規(guī)定權利的目的,因而,通過具體規(guī)定義務來規(guī)定權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規(guī)定權利更有益于人類權利的保障和發(fā)展。法以規(guī)定義務為主,并不意味著要減少權利或削弱權利,相反,它正是為了普遍地擴展權利和保護權利。因為,對于社會成員來說,法不禁止即為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就是可行的。這樣,權利不但未被減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強。法對義務的規(guī)定實際上成為了對權利的確認和保障。

法為更好地追求權利而主要規(guī)定義務,為更好地實現(xiàn)權利而適當規(guī)定權利。法不論是對義務的規(guī)定,還是對權利的規(guī)定,其價值目標都只能是為著權利的確認和實現(xiàn),而絕非義務。

綜合以上的三點,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異曲同工的,同時人類的文化遺產,同是人類精神的積淀。它們都是維護人類公平正義和權利平等的。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盡管都是兩千年前的祖先留給我們的,兩千年千,人類的科技迅猛發(fā)展,但是人類的心智一直還是有著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捧和向往。從筆者對兩者的比較當中我們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結論。

【參考論文】

《法以權利為目的》卓澤淵載于《檢察日報》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體價值論綱》劉金輝載于《中外法學》2006年第4期

《法的價值歸宿》卓澤淵載于《檢查日報》2000年1月4日

【參考書籍】

《奧林匹克精神》謝衛(wèi)東編著中華工商聯(lián)合出版社2007版

《契約正義論》胡啟忠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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