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機制論文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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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機制論文發(fā)表篇1
淺論防范公務腐敗行為法律機制
摘要:公務腐敗行為由于社會影響惡劣、犯罪后果嚴重,長期以來一直是我國刑事法律所打擊的重點,也是我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實踐證明,建立科學有效的公務腐敗行為防范機制,是杜絕公務腐敗行為的根本。本文通過對我國司法實踐中防范公務腐敗行為的措施和做法進行分析,就如何建立完善科學的防范公務腐敗行為法律機制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公務腐敗 法律機制 廉政建設
公務腐敗行為,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利用職務和職權獲取各種利益的非法行為。公務腐敗行為由于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長期以來一直是我國刑事法律打擊的重點,也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重中之重。當前,打擊公務腐敗行為已經(jīng)成為世界性課題,各國司法機關都在探索行之有效的途徑解決這個難題。筆者認為,打擊公務腐敗行為的根本途徑在于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防范公務腐敗行為的出現(xiàn),與此同時,嚴懲各種公務腐敗行為,體現(xiàn)法律的權威和強制力。
一、公務腐敗行為的認定
我國刑事法律中并沒有對公務腐敗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公務腐敗”是許多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的相應違法犯罪行為的統(tǒng)稱。
1.公務腐敗行為的實施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公務腐敗行為的實施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我國《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缎谭ā分袑τ谪澪圩锏恼J定明確指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在這里,犯罪主體明確地被定位為國家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其他犯罪主體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即使做出了相應的犯罪行為,產(chǎn)生了相應的犯罪后果,都不能被認定為公務腐敗行為。
公務腐敗行為的實施主體認定一直是司法界爭論的焦點問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許多新興行業(yè)不斷涌現(xiàn)出來,這些行業(yè)中出現(xiàn)的腐敗行為是否能夠以公務腐敗行為進行認定,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2.公務腐敗行為必須是相關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這是構成公務腐敗行為的又一個重要的要件。公務人員本身具有行使或支配公共權力的能力,而公共權利可以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公務人員的公務腐敗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如果不具備這個要件,即使發(fā)生了侵占公共財物等犯罪事實,也不能被認定為公務腐敗。
3.公務腐敗行為必須有侵害公共財產(chǎn)的違法結果。這是指公務腐敗行為的結果是公共財產(chǎn)受到了損害。如果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并沒有帶來公共財產(chǎn)的侵占或損害,也不能定義為公務腐敗行為。
4.公務腐敗行為必須體現(xiàn)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這是構成公務腐敗行為的要件之一,即公務人員必須有主觀的違法故意,如果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客觀上導致了與公務腐敗相同的結果,但是并非主觀故意,則不能以公務腐敗罪行論處。
二、當前我國懲治公務腐敗行為的主要措施
當前我國懲治公務腐敗行為的主要措施可以分為兩個主要方面,即法律懲戒措施和黨紀懲戒措施。
1.法律懲戒措施。法律懲戒措施主要是指以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的對于公務腐敗行為的懲戒措施,主要體現(xiàn)在我國《刑法》之中?!缎谭ā分幸?guī)定了懲治公務腐敗行為的主要罪行有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等等。法律懲戒措施具有極強的震懾力,可以很好地起到防范公務腐敗的作用。
2.黨紀懲戒措施。黨紀懲戒措施主要指利用黨內(nèi)的規(guī)章條例等防范和懲治公務腐敗行為?!吨袊伯a(chǎn)黨章程》、《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條例》等都包含對黨員干部的公務腐敗行為進行懲戒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黨員的公務腐敗行為,視其情節(jié)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開除黨籍等黨內(nèi)違紀處分,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黨紀懲戒措施雖然不具備法律的剛性約束作用,但是對于黨員思想作風建設有著很強的約束和指導作用,是法律懲戒措施的有力補充。
三、對建立和完善我國防范公務腐敗行為法律機制的一些思考
第一,采取有效方式,進一步提高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力。筆者建議司法機關對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公務腐敗行為的法條進行集中整理和研究,對于使用頻率不高或內(nèi)容脫離司法實際工作的條目,要及時予以修正或清理。對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尚不夠明確的內(nèi)容,要采取頒布司法解釋等方式,進一步加以明確,切實提高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在防范公務腐敗工作中的重要約束作用。
第二,轉變立法指導原則和指導思想。筆者認為,今后司法機關在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過程中,應當切實轉變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變事后懲治為事前預防,用制度化的方式從源頭上防范公務腐敗行為的出現(xiàn)。例如可以對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的過程進行分解,根據(jù)各個階段的不同特點制定相應的規(guī)范,突出防范意識,將懲戒作為威懾的手段,而非立法的根本目的,只有這樣才能夠形成建立防范公務腐敗行為法律機制的總體指導思想。
第三,及時總結和借鑒其他國家在相關領域內(nèi)的先進經(jīng)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國司法機關應當廣泛地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在防范職務犯罪和公務腐敗行為這個國際性的問題上與世界各國進行配合,將國外的先進經(jīng)驗引進和吸收。例如當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職務犯罪記錄制度及公務人員有限隱私保護制度等等,都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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