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研究的高雅與媚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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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釗1由 分享
三、法律方法論研究的“媚俗”
法學家的研究有實踐與理論兩個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要傳承、積淀文化與智慧,解決法學自身的生存問題;另一方面主要在于運用法律解決當下面臨的糾紛,解決法律所面臨的問題。但無論是學科生存還是解決實際問題,都不能降低研究的水平和深度。研究成果的表述有兩種風格:一是平易近人,不求雕飾;一種是務求雕飾,流于做作。平易近人之作,一般都用平實的話語表達,文章顯示一片真情,讀者感覺如行云流水,格外酣暢。[8 ]11做作之文似懂不懂,好似為圣人立言,讀后卻又不知所云。寫文章主要是讓別人來看的,因而作者要以飽滿的熱情來溝通與讀者的關系。首先不能把讀者的能力低估,閱讀法律方法論的讀者,都是有較高學歷與水平的人士,所以我們不能認為媚俗就是低級趣味。文章的趣味方面是要強化的,因為沒有趣味的方法論文章讀后會讓人覺得很沒有味道。但是強調味道決不是屈從、遷就低水平研究,要注意文章的選題的時代意義和問題意識。在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上,做到深入并不困難,難以做到的是深入淺出。所謂媚俗就是強調深入淺出,是為了使我們的文章能夠讓更多的人讀下去。因其結論簡單而使人易懂,這是迎合了讀者。迎合讀者不是犧牲作品的質量,不是要放棄理論改變思維的目標。
在研究成果的表述上應該淺顯而媚俗,簡潔而高雅。高雅是對于作者和作品或者說學風來說的。媚俗當然也與作者與作品有關系,它主要講的就是作者與作品的服務面向。法學作品是為高層同行所寫,還是為一般法律人所準備,是當代法學研究者很少關心的事情。因為很多的研究者把讀者框定在政治家等上層人士,希望他們的研究能為當政者所采用,需求市場十分狹窄,研究有羨媚之嫌。雖然這幾年法學作品的讀者群有所增大,但是相對于文學作品來說讀者依然較少。因而作品是否優(yōu)秀也很難由大眾化的市場來進行評說,出現(xiàn)了一種只要少數(shù)專家說好就是好作品的情景。冗長的注釋、蹩腳的語言、生僻的詞語、高深的結論、孤芳自賞的曲線美、結論的模糊性、還有那些難以理解的隱喻都使得讀者望而生畏。我們注意到這幾年,像《法學家茶座》以及各種不很“嚴謹”的隨筆深受讀者歡迎。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這是不是在暗示我們,法學理論研究應進一步“通俗”化、研究結論應該簡化而明晰? 我們的作品能夠使實務部門的法律人多了解與掌握一些,法學回應實踐的速度就更快一些,能力就更強一些。實務法律人對法律理論的最新進展以及問題意識掌握得多一些,就能夠強化理論研究者與實務界法律人的溝通?,F(xiàn)在理論越來越細膩,論證越來越充分,然而我們發(fā)現(xiàn),法學對社會的影響面遠沒有文學廣泛,這是為什么? 當然,我們不能強求法學與文學有一樣的讀者群,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學科,也有不同的使命。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美國之所以能夠很快走向法治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術語在日常被普遍地使用,已經(jīng)成為其公民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應該對我們有很大的啟發(fā)。法學家不是生造很多的詞匯,而是從民間發(fā)掘一些對法治有建設性意義的語詞,法學家只是強化其法律屬性,而它的流傳更多地是靠民眾的使用。這可以說是法學理論研究的媚俗。媚俗似乎脫離了高雅,但是,像法律方法論這樣的實用性學科,必須媚俗才能和實踐思維結合起來。實際上,即使我們的作者采取媚俗的做法,也未必能贏得讀者。因為在這多元媒體泛濫的時代,沒有多少人有耐心關注冗長的論證,這就意味著不僅我們的表述要簡練明晰,而且要醒目,并輔之大喊大叫,才可能有點群眾性效果。
媚俗還表現(xiàn)在,我們所研究的問題究竟從哪里來? 是從西方的法律哲學里去尋找問題,還是向中國的現(xiàn)實司法實踐去尋求問題? 這是影響讀者群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選題取向。我們現(xiàn)在的法學研究,基本上是隨著西方法學風向標走,在替西方人研究他們要解決的問題。這一點最明顯的莫過于,我們的很多論文中所列舉的數(shù)字和案例都是西方人所說過的,在我們文章里又拾人牙慧而已。我們不否認西方法學中有對人類普遍性的關懷與結論,因而我們必須向西方學習。但是我們時刻不能忘記自己的研究面向———為中國的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撐。提出這些問題,盡管有點像當年毛主席向文藝戰(zhàn)線提出的為誰服務的問題;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法學沒有解決好它的讀者問題和市場問題。是誰在閱讀我們的作品?我們的研究成果究竟是哪些人需要? 當我們的努力方向是沖擊各種獎項的時候,我們該追問:這樣的獎項有什么意義? 優(yōu)秀的作品決不是評出來的,沒有人有能力在根本不看作品的情況下能夠評出優(yōu)秀作品。所以,我們的研究應該關注那些對法學成果有所需求、在閱讀作品后有所啟示的人群。我們發(fā)現(xiàn),英國法學家梅因對世界法學的最大貢獻是他的《古代法》。為什么會這樣? 因為這本書讀起來像文學作品,也像哲學。沒有細膩的體系性建構,只有粗糙的理論體系。閱讀梅因的作品,問題通常不在于理解,而是是否接受。梅因的作品之所以擁有那么多的讀者,并流傳百年(這在法學作品中還真是少見的) ,關鍵在于梅因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了,一切都顯得那么單純、那么容易理解,因而就贏得了讀者。[9]
我們應注意作者、作品與讀者間的循環(huán),理論與決策的溝通。理論一旦被群眾所掌握,就會變成改造世界的力量。法律方法一旦被法律人所掌握,在司法實踐中一定會發(fā)生影響。法律方法論雖然是實用性學科,但其表現(xiàn)方式仍是理論形態(tài)。理論追求高雅是其一貫的作風,而其與讀者之間的溝通則是提升回應實踐能力的重要途徑。近幾年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一書在法院系統(tǒng)影響很好,這是頗值得我們研究的現(xiàn)象。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康寶奇說:“法治理想之實現(xiàn),法制秩序之建構,須仰賴法學家和法官在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中關注裁判方法。目前理論界就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各種實用的見解,比如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法律關系理論分析法、衡平分析法及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和推導規(guī)則等。梁慧星先生在《裁判的方法》一書中結合實例,潛心研究的四個類型十種法律解釋方法,無疑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了新的視角,理論離不開實踐的驗證,實踐推動理論的進步。”[10 ]31 現(xiàn)在法院系統(tǒng)有一種做法很多人不理解,這就是法官不僅要辦案,而且要寫論文,并且每年都要進行評比。我卻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做法。這倒不是我們羨慕美國的法學家大多是出自法官,因而也必須模仿。在我看來,法官進行論文寫作的過程實際上既是對自己實踐的總結,也是對理論研究的消化。寫作就必須查閱理論作品,這就會使法官在理論與實踐之間進行不自覺的理解循環(huán)。“總結判案得失,無疑是法官在審判中積累的裁判智慧的一種彰顯。而個體化的裁判中包含著某些已為實踐所證明效果良好的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的智識性成果,通過敞開心扉心證歷程的交流,將開啟一扇法官與學者以及法官之間探求的大門,通過觀點碰撞、實證論證來廣發(fā)爭鳴,互相說服,從而使得純粹的個體化的智慧與技能轉化為一種普遍認同的制度或規(guī)則為法官群體所用。”[10 ]31 理論與實踐的溝通,這是一個老的話題,也許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因為理論在進步社會也在發(fā)展。
四、提升法律方法論回應實踐的能力
回應實踐的能力是否可以理解為,研究者的理論能夠被法律人所接受,從而影響其思維與判斷,使理論的力量在實踐中得以發(fā)揮。理論本來源自于實踐,它的功能就是要回到實踐中接受檢驗。司法實踐中采納的理論成果越多,就證明理論回應實踐的能力強,否則就是純粹的理論。從現(xiàn)在的法律方法論研究成果來看“, 學者的問題意識還有待提高,理論與實務之間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有效對接。”(陳興良、周光權:《啟蒙與創(chuàng)新:當代刑法學者的雙重使命》,載《法學家茶座》,2008 年第2 期,第59 頁。引用的這句話是周光權針對刑法學來講的,但我們認為對其它學科實際上也是適用的。)由于這兩個問題的存在,很多學者指出,法律方法論在剛剛起步的時候就遇到了生存危機。法律的決策尤其是法官的決策是不是受到了理論的影響,這是法律方法論能否生存的關鍵所在。從現(xiàn)有的情況來看,理論對法官的影響遠沒有人情大。這其中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體系本身不成熟,研究的針對性不強,理論的表述過于概括與抽象,結論不明確等等,都使得人們對法律方法論了解不夠,因而想使其發(fā)揮影響力確實存在著困難。更為關鍵的是:我們在法律方法論研究中沒有明確告訴法律人,究竟哪些方法或因素,決定或影響著他們的判斷。另外我們還看到,即使在我們這個才開始研究方法論的國度,關于法律方法論的材料也十分龐雜,研究者和運用者都不知道是什么影響著他們的法律思維。我們僅知道,法律方法論所表述的內容,需要用很準確與實用的語詞與技巧,學習這些東西對于寫作、辯論等能力,無疑有所幫助,即使對今后的職業(yè)生涯也會產生很大影響。
從理論上看,法律方法很多,像法律推理、法律發(fā)現(xiàn)、利益衡量、法律論證、法律擬制、法律解釋、法律分析、法律推定、證明責任分配等等。而各種方法中又可以細分為更多的方法??梢哉f各種方法都有其運用的場域,都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并且很多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不是一種法律方法在起作用,而是綜合性地發(fā)揮作用。這就使得我們必須抽象地進行一般性的敘說。簡化研究結論并加以通俗地表述,以增大可接受性是一條正確的選擇。理論的發(fā)展需要創(chuàng)新體系,但需要有中國問題意識。中國法學研究必須注意啟蒙與創(chuàng)新。啟蒙主要是對體系的思考;創(chuàng)新則意味著對體系思考和問題思考并重。理論體系創(chuàng)新是理論家的事情,對此必須進行細膩的論證,理論家首先要證成理論體系以及理論體系中的命題是成立的。但體系一旦成立,就應該是能夠簡化的,把問題復雜化對理論家來說很容易,但把理論問題簡單化則確實是相當困難。被證明是正確的理論必須簡化成簡單、清晰的道理,才能贏得更多的聽眾產生更大的對實踐的決策的影響力。
注釋:
[1 ] [德]拉倫茨. 法學方法論[M] . 陳愛娥,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2 ]吳經(jīng)熊. 法律的三度論[C] ∥. 法律哲學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17 - 18.
[3 ] [美]龐德. 法理學(第二卷) [M] . 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360.
[4 ] [德]考夫曼. 法律哲學[M] . 劉幸義等,譯. 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1 :1.
[5 ]許章潤. 法學家的品性與位置[ C] ∥. 法治論壇( 第十集) . 北京: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1.
[6 ] [ 德]基爾希曼. 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1847 年在柏林法學會的演講[J ] . 趙陽,譯. 比較法研究,2004 , (1) :138.
[7 ]汪公文. 法律傳統(tǒng)的研究方法及其當下的任務[ EBPOL ] . 中國法理網(wǎng)“中國傳統(tǒng)法學研究”專題. http :PPwww. jus. cnPShowArticle. asp ?ArticleID = 1920.
[8 ]季羨林. 季羨林說寫作[M] . 北京:中國書店,2007 :11.
[9 ]陳頤. 梅因歷史法學方法論簡述[J ] .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7 , (5) :128.
[10 ]康寶奇. 裁判方法論[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