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字化的著作權保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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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管理制度
?。ㄒ唬Ψ俏镔|文化遺產實行集體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chuàng)作者是無名的或者是歸屬于一個民族或一個區(qū)域居民,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屬于這一群體所有,群體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張權利,但任何人又無權單獨享有權利。權利主體的群體性、不確定性使得權利的行使難以獲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作品的創(chuàng)作群體不宜作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主張權利,況且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不明確,因此,有必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xié)會代表特定群體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證權利主體利益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時,由于群體的具體成員眾多且難以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取得的許可使用費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權協(xié)會一樣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后返還給權利人。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可以保證許可使用費用于實現(xiàn)保護目的。特定群體為保護、豐富和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可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對于符合章程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應予準許,撥付必要的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yè)。另外,基金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者和保護者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報償或者給予獎勵,尊重他們在收集保護過程中付出的勞動,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有利于提高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同時,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使用人向確定的權利行使主體支付使用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yè)價值,增進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增進社會財富增長。
?。ǘ┓俏镔|文化遺產協(xié)會和基金會職能劃分
“我國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1998年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后,國家版權局又多次指示并幫助組建文字、攝影、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采用多種協(xié)會體制的。”豐“我國已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和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上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其以法人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豑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集體管理制度可以達到對非物質維護遺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雙重目的:即在我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xié)會”行使集體管理權,其下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等工作統(tǒng)籌安排資金。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xié)會的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xié)會的職能主要包括:(1)組織開展調查、收集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理、分類、登記建檔,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料;(2)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群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許可使用費。根據(jù)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shù)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guī)定》第3條和第4條的規(guī)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數(shù)字化也應當事先取得創(chuàng)作者許可——這一許可權應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代為行使。當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適用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的規(guī)定。(3)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規(guī)定該基金會的宗旨、業(yè)務范圍、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內容。(4)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許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以捐贈的方式注入基金會。這樣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財政資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所帶來的不足,同時也可以保障財政資金投向更為亟需的民生領域。(5)保護特定群體的署名權,禁止傷害群體感情和尊嚴的、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等人格權的行為。當上述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6)開展其他社會活動。
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能
基金會屬于財團法人的一種,按照章程所規(guī)定的宗旨開展活動,即“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提供資金支持。”“保護非物質文化基礎基金會”的章程是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根據(jù)履行職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提供資金支持;(2)基于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資金支持;(4)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提供資金支持;(5)對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ㄈ┓俏镔|文化遺產管理制度與傳統(tǒng)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區(qū)別
第一,性質不同。傳統(tǒng)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性質為非營利性的民間自治組織,非官方性意味著不得強迫著作權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同時,及時著作權人已經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特定民族或區(qū)域群體的財富,更關系到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權利的取得不需要經過事實上的創(chuàng)作群體授權,國家以保護和發(fā)展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通過立法授權協(xié)會和基金會行使權利。與其負擔的職能相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維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傳統(tǒng)的著作權管理組織重在維護某一類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將所獲得的收益返還給著作權人,這種利益一般為私人利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不僅維護特定權利群體的人身性權利,更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豐富,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較為明顯。
第三,機構設置不同。傳統(tǒng)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般設置協(xié)會,以自己的名義依據(jù)權利人的授權行使相應的財產權,并在協(xié)會內部設置相應的辦公機構。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則不僅設置管理協(xié)會,而且由協(xié)會這一社會團體法人捐贈財產設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以實現(xiàn)保護和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
第四,強制性程度不同。傳統(tǒng)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活動必須首先以作者等權利人的自愿許可為前提。因為權利人在獨立行使其權利與委托集體管理組織代理其行使權利之間,享有選擇權,任何他人均應當尊重其選擇權的行使,尊重其自愿的選擇。豓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其權利主體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壟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權利行使,其權利來源于法律。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殊性,與傳統(tǒng)的著作權在權利主體、保護方法等方面存在差異,需要設置特殊的制度進行保護,制定特別法是比較可行的一種方式。同時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集體管理制度,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和基金會來具體行使著作權人所享有的部分權利。此外,對于數(shù)字化作者,也應當對其智力成果予以著作權或鄰接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