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志愿者人身傷害風險及其防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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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愿者人身風險防范機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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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組織應該就本組織下的志愿者進行詳細的信息登記,可參照紅十字會的管理模式:各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建立志愿者的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務檔案管理系統(tǒng),逐步實現(xiàn)網上登記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組織體系的完善需要對志愿者的個人信息進行登記,建立一個志愿者信息庫,對志愿服務的種類加以區(qū)分,針對不同類型的志愿服務采取不同的人身風險防范措施。在2001年的國際志愿者年里,歐盟國家討論并提出了關于志愿者計劃提案,并于2002年2月的歐盟政府級會議上通過了青年志愿者服務保護條款,以進一步促進志愿者服務。歐盟在條款中要求各個國家減少對志愿者服務的行政障礙,在鼓勵和促進非政府組織和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同時,起草和健全志愿者的保護制度以及培訓體系,建立志愿者服務網絡平臺,使得歐盟志愿服務體系與國際志愿服務體系相互促進和完善。
(二)建立項目風險管理體系
在風險管理領域,美國的有關法律也不多見,盡管這是一個受到關注的領域。但是,它通常通過一些志愿者組織購買保險,或風險管理來處理志愿者的人身風險。美國建立了“志愿服務風險控制體系”,來控制和防范志愿服務的風險。這一套志愿服務風險控制體系包括對志愿服務環(huán)境安全的評估,以及為志愿者購買保險。參照美國,志愿者保險險種應包括以下幾類:一般責任險、機動保險、專業(yè)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關于保險的購買人,多數(shù)人認為應當是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
?。ㄈ┗饡?br/> 目前中國有一個全國性的志愿服務基金會——中國志愿服務基金會,其業(yè)務范圍為: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組織志愿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獎勵為志愿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等。該基金會沒有設立專項關于志愿者受到人身傷害的的基金,也沒有對志愿者的人身傷害進行關注。本文認為,作為一個公益性基金會,不僅要對開展活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還應該對活動展開的實施者——志愿者,提供相應的保障。這種保障可以是事前的應志愿者組織之請,提供設備、資助保險費、活動培訓指導,也可以是事后的對志愿者組織無力承擔志愿者受到人身損害后的賠償?shù)馁Y助等。這種對志愿者人身傷害風險預防與救助的基金應當是在法律無法歸責,志愿者組織無法承受之下而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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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關系分析
本文認為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志愿者組織的權利有制定管理規(guī)則、組織志愿活動等,其義務有:(1)建立風險預測機制。在組織志愿者參加志愿活動前,志愿組織應對志愿活動的風險程度進行綜合理性的評估。(2)風險告知。志愿者組織對風險進行了相關的評估,應將真實的結果如實告知給志愿者,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權。(3)相應培訓。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多是憑著奉獻熱情,也許對相關服務活動涉及的基本知識比較缺乏,這就要求志愿者組織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培訓。(4)購買保險。保險人借助眾人的財力給遭受損失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實際上是把損失均攤給有相同風險的投保人。志愿組織應根據(jù)其對志愿活動風險的事先評估,購買與風險程度相適應的保險險種。志愿者的義務:(1)遵守組織的行為準則,志愿活動需有序的進行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風險,(2)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自己承諾的任務。志愿者應清楚定位自己,真心實意的為他人提供幫助,而不是為了利用志愿活動的形式給自己謀福利。
關于志愿者受到人身傷害的處理,本文觀點如下:若是第三方造成志愿者的人身傷害,那么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并且當志愿者購買了保險時,可以獲得保險理賠。若是意外事件并且不能獲得保險理賠或在保險范圍內保險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則可以將目光投向志愿者組織,這種情況下志愿者組織承擔責任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即在志愿者組織存在過錯時,應對志愿者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志愿者組織克盡職責地履行了其基本義務,就不能算其有過錯,也就不應當承擔責任。損害發(fā)生并且當事人對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建議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3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的規(guī)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調整。對志愿者遭受的損害,接受服務方雖然無過錯,但因志愿者在服務期間受到傷害,而志愿服務接受方在志愿活動中存在獲益,因此應當由服務接受方對志愿者的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當接受方不具有經濟實力,如被幫助的貧困對象,基金會的專項基金就突顯其作用了,此處不作贅述。
2.立法展望
志愿服務的薪火相傳不僅需要志愿者持久的熱情,更需要立法支持,用法律來規(guī)制風險。通過對志愿者人身傷害風險防范制度的困境的分析,立法滯后是志愿者權益得不到保障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切領域都仍需不斷發(fā)展,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人們過分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造成人與人之間信任減少。面對初級階段發(fā)展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中共十六大報告第一次將“社會更加和諧”作為重要目標提出,而志愿服務體現(xiàn)的正是幫助他人、奉獻社會的精神。法律應發(fā)揮其調節(jié)器的作用,給這種精神的傳遞者以法律保障。本文建議國務院盡快出臺一部法規(guī),統(tǒng)一志愿者法規(guī),明確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和服務接受方的法律關系,規(guī)范權利義務,確立侵權行為規(guī)則原則,讓社會關愛的陽光照進志愿服務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