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學術論文(2)
社會性學術論文篇二
社會法特征之我見
摘要:從歷史和現(xiàn)實考察可見,社會法是應對社會問題而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是調整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以實施協(xié)同幫扶的主體和受幫扶的主體的權利(力)、義務(責任)為內容的法律規(guī)范。因此,社會法與其他法(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經(jīng)濟法)相比具有作用的社會性、范圍的公眾性、內容的幫扶性等顯著特征。
關鍵詞:社會法 社會問題 社會體制 幫扶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08年 2月 28日 發(fā)表的《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將“社會法”列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七個法律部門之一。①社會法在中國作為獨立的法部門及與其他法部門相區(qū)別的特征的研究,在目前還是嶄新的課題。對其的研究,有利于構建中國的社會法體系和完善中國社會法關系中的權利(力)義務(責任)結構。筆者研究認為:社會法具有作用的社會性、范圍的公眾性、內容的幫扶性三大特征。
一、關于作用的社會性
社會法的產(chǎn)生時間并不算長,從1881年有人提出社會法一詞②并另有人提出社會法為公法與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的論斷③,及此后開始進行現(xiàn)代意義的社會立法和越來越大規(guī)模的社會立法④,到現(xiàn)在僅僅100多年,但是,就是這歷史長河中的一瞬,使其發(fā)揮了其他法律部門所發(fā)揮不了的作用。從實踐看,社會法是應對日益嚴峻的群發(fā)性社會問題而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應當說,群發(fā)性社會問題自古就有,諸如貧困問題等,但是并沒有形成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工業(yè)革命后,新的生產(chǎn)方式在強力推動經(jīng)濟發(fā)展的同時,也衍生出失業(yè)、勞資矛盾等問題,以及由這些問題進一步衍生出的貧困、社會不穩(wěn)定等群發(fā)性問題,為緩和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和社會矛盾進而維護社會穩(wěn)定,面對傳統(tǒng)法(特別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效力所不及,德、英、法等國紛紛制定了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勞工和貧困階層的求助權。資本主義發(fā)展到壟斷階段后,一方面,競爭日趨激烈,特別是經(jīng)濟危機,導致社會不公、社會兩極分化更加嚴重,各階級、階層的對抗與矛盾加劇,形成新的社會不安與動蕩,迫使這些國家通過社會立法進一步化解這些社會矛盾。另一方面,二戰(zhàn)后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經(jīng)濟實力有較大提高,為制定和實施社會福利政策提供了客觀基礎。再一方面,一些國家的社會不安全因素也在增加,從而促使這些國家不僅著力完善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而且還在增進社會公益方面(諸如提供教育、衛(wèi)生及相關社會公共服務)和社會公共安全方面加強了立法。新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雖然底子薄、人口眾多,但建國后較好處理了勞資關系和工農(nóng)關系(包括制定并實施社會保險法),社會大眾在計劃體制和按勞分配模式下,共克時艱,失業(yè)和貧困等社會問題不夠明顯,相應的社會立法也較少;改革開放后,在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包括城市化進程加快)的同時,人口也有不小幅度的增長,市場體制的運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以及分配形式的多樣化,使勞資矛盾和職工與用人單位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下崗和失業(yè)問題多了起來,人口的膨脹、老齡化,以及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問題的凸顯,加之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經(jīng)濟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損害群眾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都或多或少地引發(fā)社會的不穩(wěn)定問題(包括突發(fā)群體事件和群體上訪)的發(fā)生。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國家加強了一系列社會立法(包括就業(yè)促進、勞動、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生育、教育、衛(wèi)生、公益事業(yè)捐贈、突發(fā)公共事件應對、社會安全維護、人民調解、信訪等方面法律和法規(guī))。上述這些法律規(guī)范被學者和“官方”表述為社會法。⑤
上述法律事實還應當表明一點:社會法作用的領域不是在經(jīng)濟和政治領域,而是在與近現(xiàn)代經(jīng)濟、政治、文化并行的社會領域。經(jīng)過進化,人類在一種特定物質資料的生產(chǎn)活動基礎上形成了由人群組成的、以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為紐帶的、有文化有組織的系統(tǒng),它包含人類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等諸多領域的交往系統(tǒng)。這里的社會是與經(jīng)濟、政治、文化相并列的“社會”,它不包含人們在經(jīng)濟、政治、文化領域的交往系統(tǒng)。民商法和經(jīng)濟法主要作用于經(jīng)濟領域,以求解決商品供給和貨幣需求平衡問題(包含資源配置問題);憲政與行政法主要作用于政治領域,以求解決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以及各國家機關權力之間的制衡問題;文化的法是解決文化傳播問題的法;為解決近現(xiàn)代出現(xiàn)的社會問題而立法,彰顯了社會法作用于社會領域的特質。
當然,社會法作用于社會領域,并不是作用于社會領域的全部,而是按其規(guī)定作用于社會成員在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等領域中所形成的特定交往系統(tǒng)。一方面,在近現(xiàn)代,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社會安定方面的問題已經(jīng)成為許多國家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如果不注重解決,勢必造成社會矛盾更加尖銳,而解決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社會安定方面的問題,社會立法是必然選擇。另一方面,社會法的理論研究,從19世紀70年代到本世紀,先后在德、日、法、中、英、美等國展開,產(chǎn)生并形成了若干學說:一是“第三法域”說,如德國19世紀70年代就有人提出社會法為公法與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的論斷,此后法國、日本、中國的一些學者也對此觀點進行了論證⑥;二是“社會安全”說,如德國有些學者就將社會法等同于社會安全法,后來中國臺灣一些學者也持這一觀點⑦;三是“保護弱者”說,如日本和中國的一些學者認為:社會法是維持社會經(jīng)濟弱者階層的生存的法⑧;四是“社會公益”說,如日本以及20世紀30年代中國的一些學者認為社會法是法制轉型后的社會公益之法⑨。這些理論研究,充分反映了當時社會法解決社會問題的特有屬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會法的內涵和外延,但是若干社會法的定性都難以全面反映解決當今社會問題的實際需要,例如:“第三法域”說因當代私法和公法普遍融合的現(xiàn)實使社會法邊界難以劃清,進而難以實際應用;其他諸說因當今世界特別是中國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化而難以單一適用。
由此可見,“社會性”是與“群發(fā)性”相關聯(lián)并相近似的概念,是社會成員之間在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的領域內缺失應有的“幫扶”的社會問題形成過程中或形成后,⑩一部分社會成員組成群體或集合體對另一部分社會群體或集合體展開幫扶而具有的特有屬性。
二、關于范圍的公眾性
在社會中,人們之間的交往形式往往是一部分社會力量基于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而對另一部分社會公眾所進行的幫扶。(1)弱勢群體是指那些馬上會遇到甚至已經(jīng)遇到困難需要社會力量給予幫助的社會群體。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國家以及不同領域對弱勢群體的界定千差萬別,但筆者同我國許多學者一樣認為,構成弱勢群體必須具備以下要件:該群體中個人及家庭生活達不到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準;依賴自己的力量無法改變目前的弱勢地位;要改變弱勢地位,需要社會力量給予幫扶。從中國社會法現(xiàn)象看,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城鄉(xiāng)貧困人口;失業(yè)、下崗人員;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兒童;農(nóng)民工。(2)社會領域的公益不同于經(jīng)濟領域的公益、政治領域的公益和文化領域的公益。從法律的角度看,公益即公共利益,主要有: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對應的諸多相對人所共有的利益,例如行政征收、行政強制中對應的諸多相對人所共有的利益;經(jīng)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即國家經(jīng)濟調控權對應的諸多受調控主體所共有的利益,例如稅率、利率的調整中對應的諸多受調控主體所共有的利益;文化法上的公共利益,即文化傳播權對應的接受傳播者的共有利益;社會法上的公共利益,即社會公共產(chǎn)品提供權對應的諸多享有社會公共產(chǎn)品的主體所共有的利益,例如人口服務、教育、衛(wèi)生、公益事業(yè)促進中對應的諸多享有社會公共產(chǎn)品的主體所共有的利益。(3)在社會中,社會秩序不良甚至混亂的狀況時有發(fā)生,其主要表現(xiàn)為正常的生產(chǎn)、工作和人民生活受到負面干擾或者破壞。當然,造成社會秩序不良甚至混亂的因素很多,不僅有經(jīng)濟、政治、文化、社會的因素,而且還有自然的因素。這些因素往往是造成群體性事件的誘發(fā)因素,而群體性事件又往往會造成社會秩序不良甚至混亂的后果;自然的因素主要是自然災害,其往往引發(fā)社會秩序不良甚至混亂,如果應對不好,會演變?yōu)樯鐣邮?。由于社會秩序不良甚至混亂的狀況使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成員安全受到威脅,因此,社會法所確定的“維護社會安定”主要是指維護社會秩序并使社會穩(wěn)定以及維護受到威脅的社會公眾的安全。(4)社會法的上述范圍綜合確定:人們要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就要對需要幫扶的社會公眾給予資金、物質等方面的支援,給予經(jīng)濟政策、行政措施的扶持,給予合法權益的保障,等等。當然,由于各具體領域之間是相互連帶、相互作用的,因此,人們還要將這些幫扶方式運用到具體的領域過程中并保持協(xié)調??梢哉f,這種將若干方式運用到具體的領域并保持協(xié)調的過程,就是國家和社會力量(政府及相關機構、社會組織等)與社會公眾之間以及社會公眾與社會公眾之間進行交往的過程,在這樣的交往過程中,形成了社會的運行系統(tǒng)。
社會法是在社會的運行系統(tǒng)中解決社會問題的,其覆蓋的范圍也必然是社會問題內的各種問題,盡管這些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非常復雜,特別是文化背景的不同和政治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等具有相當?shù)膹碗s性,但是,當前世界許多國家特別是中國的社會法所涵蓋的社會問題基本涉及弱勢群體問題、社會公益問題和社會安定三大方面。其中,弱勢群體的問題包括:在獲取生存手段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的問題(諸如失業(yè)問題、勞動問題等),在社會成員中處于貧困和需要救助地位的群體的問題(諸如貧困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等)。社會公益的問題包括:人口過程的問題(諸如人口生育問題、人口流動問題等),公益事業(yè)促進的問題(諸如公益事業(yè)捐贈的問題),提供社會公共產(chǎn)品的問題(諸如教育的問題、衛(wèi)生的問題等等)。社會安定的問題包括:突發(fā)公共事件應對的問題(諸如自然災害應對的問題、災難事故應對的問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對的問題、突發(fā)社會安全事件應對的問題等),社會安全維護的問題(諸如社會治安問題、社會交通安全問題、信息安全問題等),化解矛盾的問題(諸如社會補償?shù)膯栴}、民情調處的問題等等)。
上述社會法覆蓋的范圍決定了社會法調整對象已然是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和維護社會安定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方面,調整扶助弱勢群體的關系,包括:調整就業(yè)促進、勞動、社會扶助、社會保障等關系。另一方面,調整增進社會公益的關系,包括:人口生育和人口流動等涉及人口數(shù)量和質量的協(xié)調關系;教育、衛(wèi)生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chǎn)品的關系;公益事業(yè)促進關系。再一方面,調整維持社會安定的關系,包括:調整自然災害應對、災難事故應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對、突發(fā)社會安全事件應對等涉及突發(fā)公共事件應對的關系;調整維護社會治安、社會交通安全、信息安全等社會安全的關系;調整社會補償、民意調處等涉及維護穩(wěn)定的關系。這些調整對象顯然與民商法、行政法、經(jīng)濟法等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不同。
透過社會法覆蓋范圍的分析可見,社會法在范圍上突出的特征就是覆蓋部分社會公眾對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社會法所確立的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的制度集中表達了社會公眾的需要,而這一需要不同于民商法上的民商主體的個別需要、經(jīng)濟法上的經(jīng)濟運行體的需要、行政法上的政治體的需要。正因為如此,才有解決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社會安定問題的社會法。
三、關于內容的幫扶性
社會問題需要社會體制運行來解決,就如同經(jīng)濟問題需要經(jīng)濟體制運行來解決、政治問題需要政治體制運行來解決、文化問題需要文化體制運行來解決一樣。由于社會體制是與經(jīng)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并行的體制,因此,社會法不可能覆蓋到經(jīng)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的領域,而只能覆蓋到社會體制的領域。這也恰恰構成了社會法區(qū)別于民商法和經(jīng)濟法、憲政和行政法、文化法的重要根據(jù)。筆者認為:民商法和經(jīng)濟法是經(jīng)濟體制的法律形式,憲政和行政法是政治體制的法律形式,文化法是文化體制的法律形式,社會法是社會體制的法律形式。輯訛輥同時,由于體制的內容往往是主體權限的劃分及運行規(guī)則,而根據(jù)解決社會問題的需要,社會體制應當而且可以包括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和維護社會安定三個方面,因此,社會法構建社會體制,主要是從上述三個方面規(guī)定由各社會成員結成的社會主體分別享有的各種社會權利(力),應當履行的各種社會義務(責任),以及這些權利(力)、義務(責任)如何有效運行。
社會法這種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意在解決兩大平衡——經(jīng)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主體的權利(力)、義務(責任)之間的平衡,社會內部各主體的權利(力)、義務(責任)的平衡,特別是社會法調和社會矛盾,實質是對解決社會問題的主體及需要解決社會問題的主體的權利(力)義務(責任)加以平衡。早期社會法理論討論了維護生存權和保護弱者以及法制轉型后的社會公益等問題,強調勞資關系的平衡、強弱關系的平衡、大眾與特權階層關系的平衡等,都是以權利(力)義務(責任)為內涵,正是當時社會矛盾調和的需要和反映。當代的社會矛盾已經(jīng)有了新的特點,例如:生存權的領域有了新的拓展,當代的社會安全觀亦覆蓋了人類生活的更加廣泛的領域;弱者已被弱勢群體所取代;社會公益已不是法制轉型的附屬物,而是確保經(jīng)濟、政治、文化的平穩(wěn)發(fā)展的需要。這些新的特點,決定了當代的解決社會問題的主體及需要解決社會問題的主體的權利(力)義務(責任)的平衡也具有新的特點,即扶助弱勢群體、增進社會公益、維護社會安定的主體的權利(力)義務(責任)的平衡越來越突出。
在中國社會體制中,政府單方面強行推動社會問題的解決,已經(jīng)形成了習慣,并形成已有社會法設定權力的背景。其實從理論上說,權利是權力的基礎、依據(jù)和目的。在社會法律關系中,需要幫扶的社會主體具有受幫扶的權利,相對應,國家的社會體制中的權力,僅僅是幫扶中主導權或組織權,而這又恰恰構成必須履行的義務或責任的一部分,還有許多幫扶性義務或責任以受幫扶的權利為基礎而形成。就社會法歷史發(fā)展軌跡看,從國家對個人的幸福負有直接的責任并由此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興起開始,到后來隨著社會公眾對社會權要求的不斷提高,國家與公民的權力和權利關系更多地轉化為社會公眾的社會權關系,國家權力在此轉化為對社會的義務,與義務對應的權利對象或者是社會某一群體,或者是某一社會事業(yè)或者整個社會事業(yè)涵蓋的群體,例如: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事業(yè)等等,呈現(xiàn)出權力主體轉化為義務主體的逆向性,都是例證。
而今,社會法的任務就是要促成政府與公眾的“協(xié)同”,使社會各方力量都依法參與解決社會問題。這種“協(xié)同”的有效方式就是組成社會幫扶主體,并由社會幫扶主體來幫扶需要得到幫扶的社會主體(主要是上述社會公眾,下同)。社會主體是適應社會建設需要由社會法確認形成的新型的社會法主體,其首先表現(xiàn)為應對具體的社會問題而組成社會幫扶主體,例如:應對人口問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協(xié)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與群眾代表組成幫扶性主體;應對貧困、弱勢群體的問題,組建救助中心、社區(qū)服務中心(含保健中心)等幫扶性主體;應對突發(fā)公共事件帶來的問題,組建災難救助中心、醫(yī)療機構、社區(qū)服務組織、群眾自治組織等,組成跨群體、跨區(qū)域的幫扶性主體。其次表現(xiàn)為這些幫扶性主體為解決具體的社會問題而去幫扶需要得到幫扶的社會主體(諸如生育主體、貧困主體、弱勢主體等)??梢?,社會主體包括社會幫扶主體和被幫扶社會主體兩方面。兩方面社會主體的成員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交融在一起,有時角色互換,由此形成互相幫助、共同扶助的關系。社會法意義上的“社會協(xié)同”,就是指由社會法確認和認可的,這兩方面社會主體在社會領域內互相幫助、共同扶助地解決社會問題的權利(力)義務(責任)及其關系。所謂社會主體,就是源于解決具體社會問題的幫扶性主體和被幫扶社會主體的集合體。
因此,筆者持“社會幫扶”說,認為,社會法是應當履行社會幫扶義務(責任)的主體依法幫扶享有被幫扶權利的主體的“幫扶”之法。當今社會法的根本意義在于解決出現(xiàn)群發(fā)性困難由社會提供幫扶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社會幫扶”說的理論支點主要有三:(1)解決社會問題是社會立法的前提。這里的社會問題是指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眾需要提供和保障社會利益而沒有得到提供和保障的具有公共性、危害性等特征的問題,即由于“幫扶性”欠缺而形成危害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問題。正因為如此,世界諸多國家才隨著社會問題日益突出和復雜,越來越加強了分門別類的社會立法,使社會立法所發(fā)揮的解決社會問題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當今中國社會立法對解決本國社會問題所發(fā)揮的作用也愈益明顯,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社會共同建設和諧社會,全體人民共享社會建設成果,已然成為社會法的指針。(2)協(xié)同解決社會問題要靠社會主體的“合力”。社會法就是確認和認可各個社會主體在解決社會問題中的權利(力)、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必須履行的義務(責任),特別是賦予面臨困境和需要社會幫扶的社會主體被幫扶的權利,確認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主體的幫扶義務(責任),并由此構建幫扶性的社會體制,即構建由社會主體及其幫扶性的權利(力)、義務(責任)和運行方式構成的系統(tǒng)。(3)“共同建設”的社會體制被法律化為“幫扶性”的涉及對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和保障社會利益的一系列社會法律制度。社會問題的廣泛性、復雜性決定了社會法制內在權利(力)、義務(責任)結構的系統(tǒng)性;要確保社會法制度體系的完備和有效運轉,必須有規(guī)劃地進行科學的社會立法,有效地克服社會法實施的障礙,在社會法實施機構的獨立性、科學的分工制度、完善實施程序、提高實施人員素質等方面加強建設。
注釋:
?、賴鴦赵盒侣勣k公室《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指出:“經(jīng)過多年不懈的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協(xié)調、體例科學,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guī)范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jīng)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guī)范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谧钤缡褂?ldquo;社會法”一詞的是德皇威廉一世,他在英國社會保障立法不斷產(chǎn)生的背景下,于1881年的一次演說中首次使用了“社會法”一詞,并于1883年德國首相俾斯麥在位期間制定了包括殘疾、老年、死亡保險等一系列社會保險法案。蔣月:《社會保障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頁。
?、酃髡骸渡鐣ㄖ拍?、范疇與體系——以德國法制為例之比較觀察》,載《政大法學評論》第58期。
?、軠韬纾骸渡鐣ㄍㄕ摗罚秩嗣癯霭嫔?004年版,第26~54頁。
⑤湯黎虹:《社會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11頁,第37~50頁。
?、薰髡骸渡鐣ㄖ拍?、范疇與體系——以德國法制為例之比較觀察》,載《政大法學評論》第58期;毛德龍:《論世界各國社會法理論之發(fā)展趨勢》,藍山:《可持續(xù)發(fā)展立法兩大支柱:經(jīng)濟法與社會化》,載《河北法學》1999年第4期;鄭尚元:《社會法的存在與社會法理論探索》,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
?、呙慢垼骸墩撌澜绺鲊鐣ɡ碚撝l(fā)展趨勢》,
⑧[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闖譯;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頁;毛德龍:《論世界各國社會法理論之發(fā)展趨勢》,鄭少華:《經(jīng)濟法的本質:一種社會法觀的解說》,載《法學》1999年版2期;竺效:《“社會法”意義辨析》,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嵬鯙檗r(nóng):《日本的社會法學理論:形成和發(fā)展》,載《浙江學刊》2004年第1期。
⑩湯黎虹:《社會法通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84頁;湯黎虹:《社會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頁。
11湯黎虹:《經(jīng)濟法———政府經(jīng)濟管理體制的法律形式》,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175頁;湯黎虹:《社會法通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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