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問題政治論文2000字范文(2)
南海問題政治論文2000字范文篇二
南海爭端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思考
【摘要】近年來,南海爭端呈現(xiàn)出復雜化和國際化和趨勢。中國一貫致力于以談判和協(xié)商的方式與南海爭端方國家解決有關爭議。對南海爭端有關的法律問題的思考更有助于中國在政治上贏得主動權。
【關鍵詞】南海政策;法律特征;法律思考
所謂南海爭端主要是指中國與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等東南亞國家聯(lián)盟成員國之間,圍繞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南海諸島礁主權的歸屬,以及南海海域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界限的劃定,所產(chǎn)生的法律與事實方面的爭論、分歧甚至是沖突。近年來,南海爭端復雜化加劇,解決南海爭端除了主要以談判和協(xié)商的方式,但是也不能忽視法律準備的支撐作用。
一、南海政策回顧
新中國成立至60年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取代了原中華民國政府在南海群島享有的主權。1958年9月,中國政府在發(fā)表的《關于領海的聲明》中堅稱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主權。由于聲明主要針對臺灣局勢,南海主權問題并沒有引起南海周邊國家的反應。
20世紀70年代后,中國南海諸島開始遭到南海周邊國家的侵占。針對這一情況中國政府隨即進行主權宣示,堅持對南海諸島無可爭辯的主權,在無法避免沖突的情況下進行了自衛(wèi)還擊戰(zhàn),以避免事態(tài)擴張。中國政府先后于1984年設立海南行政區(qū)、1988年改設海南省,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的島礁及附近海域納入行政管轄范圍以加強行政管轄,進一步宣示主權。中國政府長期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南海爭端,在這一時期初步形成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的思想。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海爭端方國家不斷挑起事端并加緊對南沙島礁的侵占,南海問題進一步復雜化。“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在這一時期開始作為中國的南海政策,在這一政策的指導下,中國積極與南海爭端方國家進行協(xié)商和談判;并且高度重視東盟對解決南海爭端的作用,并推動與東盟在南海安全問題上建立合作機制,為解決南海爭端提供必要條件。如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致力于推動與東盟建立戰(zhàn)略伙伴關系;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確認與東盟共同維護南海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和平解決南海爭端。
二、南海爭端的法律特征
從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對南海政策的演變可以看出,中國對南海群島的關注經(jīng)歷了一個過程,從開始關注臺灣海峽情勢并“附帶”性的提及對南海的主權再到20世紀年代末開始關注南海權益,都與相關國際情勢有關,相比之下對法律研究的支撐作用不夠重視。
長期以來中國堅持以協(xié)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解決南海爭端,但“爭端意味著彼此間圍繞某一法律或事實,圍繞某一法律論點或利益而存在沖突,一旦一方的主張為另一方所積極反對即意味著存在爭端”。
(一)政治談判的手段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只是重視政治手段而忽視國際法院對“爭端”一詞的法律含義界定,不明確沖突各方的法律利益所在,爭端并沒有從本質意義上解決,沖突的解決不能令各方信服,也就是爭端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國際法院曾在多個案件中強調“法律問題包含政治方面”,“這一事實,如同國際生活中出現(xiàn)的許多問題一樣,按事情的性質,不足以剝奪其法律問題的特征”。
(二)我們不難看出政治事件包含著法律的特征同時法律問題問題也包含有政治方面。因此我方在用和平協(xié)商的手段解決南海爭端問題的同時,不能忽視南海爭端問題的法律特征,要想談判的結果令人滿意,我方在政治談判的同時要加強以法律論證為基礎進行法理支撐。精通法律的談判方,能夠以更有說服力的法律依據(jù)駁斥對方,同時有利于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贏得戰(zhàn)略上的主動權。
2010年7月,中國與東盟外長會議召開,會上討論了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東盟方面希望與中國簽署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力的《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用來代替現(xiàn)行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從東盟方面的這一舉動可以看出東盟有關國家對法律手段解決南海爭端問題的重視性加強。在這種態(tài)勢下,應加強國際法研究,起到維護中國主權利益,駁斥他國非法訴求的作用。
三、南海爭端有關的法律準備
(一)加強對國際法的有關制度進行研究
南海爭端方各國在主權正當性爭論上有各自的觀點,相比之下各國協(xié)商一致的作為法律文件的國際條約,相對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因此加強國際條約的研究可以作為維護我國主權和利益的利器。按照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中的“陸地統(tǒng)治海洋”的原則,確定領土歸屬是海洋劃界的前提和基礎。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上通過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包括序言和17個部分,共320條和9個附件及最后議定書,集中體現(xiàn)了國際海洋法規(guī)則。中國應加強對《公約》的研究,尤其是爭端解決方面的規(guī)定,以發(fā)揮《公約》在處理和解決同周邊國家海洋權益爭端的作用,但也必須明確領土主權問題不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除了《公約》,我國當然可以利用其他一切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國際法律制度來維護海洋權益。如何在不違背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前提下,靈活運用國際法律制度,維護和拓展中國的海洋權益,都是迫切需要認真研究和應對的問題。
(二)加強對歷史性權利的研究
歷史性權利問題早已引起中外法律學者的關注,是我國與周邊各國圍繞海域與島礁主權等爭議中的一個重大法理與現(xiàn)實問題。歷史性權利在海洋權利區(qū)域及劃定海洋界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法》第14條規(guī)定:“本法的規(guī)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雖然國際條約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歷史性權利”(historic title)的概念,但并沒有形成明確統(tǒng)一的內涵。歷史性權利可以從《領海與毗連區(qū)公約》和《公約》等有關國際文件的表述中找到合法性依據(jù)。我國在南海和東海海域都存在著內涵并不相同的歷史性權利,歷史性權利關系到我國海洋主權。但我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開始受到南海周邊國家的不斷挑釁。我方應收集總結相關歷史資料,通過對南海諸島歷史文獻進行深入研究總結中國歷代對南海的開發(fā)、利用和管理的資料,為爭取我國在南海上的歷史性權利準備翔實的史料證據(jù)。
(三)完善國內相關法律制度
南海周邊國家針對爭議島礁,已經(jīng)由過去采取建設人工設施和駐守軍隊的事實占據(jù)方式,向尋求國內法和國際法確認的方式擴展,這就必然導致南海爭端面臨由“事實戰(zhàn)”向“法律戰(zhàn)”的升級。因此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進行配套法律制度建設為中國在南海權益的實現(xiàn)提供國內立法支持顯得尤為重要。如菲律賓政府與2009年通過了《菲律賓領海基線法》確認所謂在南海諸島的權益,此后越南,馬來西亞也著手準備完善國內立法以對南海爭端提供國內法律依據(jù)。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鄰區(qū)法》等有關海洋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為捍衛(wèi)我國海洋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我國的海洋立法,尤其是專項海洋立法不能滿足我國海洋開發(fā)和保護的需要,存在海洋基本法、區(qū)域性海洋法規(guī)不健全等諸多問題。
四、結語
南海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但基于南海具有巨大的油氣資源和重要的戰(zhàn)略地位,近年來南海問題愈演愈烈,并且美日等國的公開干預使得南海爭端更加復雜化和國際化。中國政府一貫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政治協(xié)商和談判是我國目前處理南海爭端的主要政策,但是并沒有形成有關南海爭端的實質性進展,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忽視法律武器的支撐作用。國際規(guī)則源于國與國之間的外交談判與協(xié)商,而具體的外交行為及其目標又必須在國際法規(guī)則中尋求合法性支撐,加強對南海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能夠給我國的政治談判和協(xié)商提供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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