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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律師的河南省高級職稱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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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律師的河南省高級職稱論文篇二

  論和諧社會中律師的價值

  [摘 要]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今中國社會的重要任務,每一個中國人,每一個熱愛中國的人,都在為實現(xiàn)這一宏偉目標而不懈的努力著;律師,作為一個為公平與正義而奔走,為權利實現(xiàn)而斗爭的群體,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更應該明確自己的價值取向,才能在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的同時實現(xiàn)自己的人生價值。

  [關鍵詞]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人的價值 律師價值 目的價值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進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ǎng)。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幫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早在2000多年前,我國的大思想家孔子就為我們描繪出了一個美好的大同世界,這也是和諧社會理念在中國最原始的雛形。“和諧”一直是中華民族文化的主流價值觀。“天人合一”、“兼相愛”、“和為貴”、“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無論是諸子百家還是民俚鄉(xiāng)諺,都體現(xiàn)出中國百姓對和諧的向往和追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種美好社會,是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種社會理想。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社會更加和諧”的奮斗目標;十六屆三中全會上,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fā)展觀,要求通過“五個統(tǒng)籌”實現(xiàn)更快更好地協(xié)調發(fā)展;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十六屆五中全會上,又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貫徹科學發(fā)展觀的一項重大任務;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決定》明確提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原則和重大部署。至此,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在我國已發(fā)展成為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并成為黨執(zhí)政的重要方略。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法律是社會安定有序的保障,社會安定了,人民才有和諧相處的條件和氛圍,和諧社會的目標才有可能實現(xiàn)??梢?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礎。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律師作為社會的法律工作者,更應該充分發(fā)揮自己的力量,維護社會公平,追求法律公正,平衡司法力量并進而成為追求社會民主、法治的推動者,為建設和諧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那么,目前中國律師行業(yè)的現(xiàn)狀如何呢?在建設和諧社會目標賦予的歷史使命下,律師該有如何的價值取向?這就是本文試圖要解決的問題。

  一、當代中國律師之現(xiàn)狀

  江平老師在其論著中提到,律師有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政治家型的律師,這類律師具有政治家的素質,擁有政治上的遠見。在開展律師業(yè)務的同時,還參與一些政治活動。他們關心國家和社會現(xiàn)存的問題,并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求解決之道。

  第二類是學者型的律師,這類律師大多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善于將業(yè)務辦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分析研究,并能形成一套獨特的見解。其中也不乏著書立說者。

  第三類是商人型的律師,這類律師不關心政治,也不關心理論。律師對他們而言就是一項工作,是一種謀生的手段,自己付出勞動然后取得相應的收入,如此而已。

  第四類律師是訟棍型的律師,這類律師同樣“愛財”或許還“重名”,但是有別于商人型律師的“取之有道”,他們?yōu)榱俗分鹈?不擇手段,不顧廉恥,巧舌如簧,玩弄法律,走關系,開后門,與司法人員勾結腐敗。

  中國的律師業(yè)經過近三十年的發(fā)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產業(yè),既然稱之為產業(yè),就不可避免的要走上商業(yè)化的道路。因而,與這樣的大背景相適應的是商業(yè)型的律師占了我國律師中的絕大部分;訟棍型的律師固然可惡,但畢竟也只是少數(shù),而政治家型的律師和學者型的律師在目前的中國律師界更是寥寥可數(shù)。

  陳武能先生將現(xiàn)在中國律師心理中存在的問題精辟的概括為“十化”即:政治冷淡化、合作掛名化、觀念庸俗化、執(zhí)業(yè)腐敗化、服務金錢化、行動短期化、理想空虛化、物質生活貴族化、精神境界平民化、律師文化邊緣化。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固然有很多方面,其中律師執(zhí)業(yè)的社會環(huán)境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但哲學上講,內因才是決定性的因素,外因只是條件性的因素,外因必須通過內因才能發(fā)揮作用。在這里,這個內因就是律師本身對自己的發(fā)展方向沒有一個很好的定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賦予了律師這一群體的特殊的歷史使命,決定了律師需要對自己的價值重新定位。

  二、新形勢下律師價值的再思考

  1.人的價值

  律師,最首先是作為一個人存在于社會之中的,在作為一個律師之前,他首先是一個人。因而,在我們討論律師價值之前需要先對人的價值有一個全面的了解。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人的價值的屬性是由人的本質決定的。每一個人都是特定社會中的一分子,人的本質就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與此相適應,人的價值就具有兩重性:一方面, 人通過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活動來滿足自身需要;另一方面,人又創(chuàng)造價值以滿足社會需要 。前者被稱為人的個人價值,是指人通過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活動滿足自身需要,以及社會對個人的尊重與滿足――簡而言之就是“索取”;后者被稱為人的社會價值,是指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貢獻――簡而言之就是“貢獻”。從這個角度來說,人既是價值的創(chuàng)造者也是價值的享用者。所以人的價值是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tǒng)一。

  在人的價值中,個人價值的實現(xiàn)是追求社會價值的基本前提。如果一個人的物質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都得不到滿足,它的生存和發(fā)展就失去了必要的條件,那么他也不可能為社會做出什么貢獻了。而個人需要的滿足,除了依靠自己的活動外,還需要他人和社會的協(xié)助。社會價值是個人價值的外在表現(xiàn),人是社會性的動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而進行的活動也都是社會性的活動,只有他能滿足他人和社會的需要,才能從他人和社會那里滿足自己的需要。

  馬克思主義價值觀強調人的價值根本在于貢獻,人的社會價值高于人的個人價值。人生活在社會之中,作為社會的一員,對社會的發(fā)展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以自己的勞動和創(chuàng)造,對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作出應有的貢獻,才能體現(xiàn)出人的價值的真正的意義。

  作為一名律師只有先實現(xiàn)他作為一個人的個人價值,才有可能去為實現(xiàn)他的社會價值而努力。沒有人可以對商業(yè)型的律師苛求什么,因為他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個人價值而已。但是,作為一名律師,我們都受過高等教育,我們不應該僅以對一個普通人的標準來要求自己;作為一名精通法律的專家,時代賦予了我們特殊的使命。正如江平老師所言:律師興,法治興;法治興,國家興。我們身上背負的是有關國家興亡的重任,我們不應該僅僅滿足于個人價值的實現(xiàn),對我們而言,貢獻比索取更加重要,只有實現(xiàn)了我們作為一名律師的社會價值,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我們應有的力量,我們的人生才是有意義的,才是圓滿的,我們才可以算得上是一名真正的律師。

  2.律師的社會價值

  律師的社會價值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在這里我們將其分為工具價值和目的價值兩類。

  (1)工具價值

  律師的工具價值,指的是律師利用其法律知識和執(zhí)業(yè)技能,為委托人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價值。也可以說,就是律師對委托人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yè)務: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④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⑤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⑥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⑦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在為委托人辦理上述業(yè)務的同時,也就實現(xiàn)了他作為一名律師的工具價值。到這里,律師已經實現(xiàn)了他社會價值的一部分。故而,大多數(shù)律師在到達了這一步之后就止步不前了,于是他就只能停留在商業(yè)型律師的層次。這離我們所追求的和諧社會重要建設者的境界,還有一定的距離。而這個距離正是在我們追求實現(xiàn)律師目的價值的過程中才能不斷地縮短。

  (2)目的價值

  律師的目的價值,指的是律師通過其執(zhí)業(yè)活動在促進法的價值實現(xiàn)方面的價值。也可以說,就是律師對社會的價值。

  雖然排列次序并不完全相同,但多數(shù)法學家認為秩序、正義、自由和效益是人類社會對法律制度的四大價值追求。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好的法律是不夠的,關鍵在于好的法律能否被很好地貫徹執(zhí)行。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其目的價值就在于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來推進社會秩序、正義、自由和效益的實現(xiàn),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三、如何實現(xiàn)律師的目的價值,為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張思之先生曾經說過:真正的律師,似澄澈見底的潺潺清流,如通體透明的光澤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處處體現(xiàn)著人格的完善與優(yōu)美。真正的律師,必有赤子之心,純正善良,扶弱濟危;決不勾串贓官,奔走豪門,拉拉扯扯,奴顏婢膝;決不見利忘義,禮拜趙公元帥,結緣市儈,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終與人民大眾走在一起。真正的律師,實是一團火,從點燃到熄滅,持續(xù)放著光,散著熱;藝品高超,仗義執(zhí)言;愛愛仇仇,義無反顧。這是對一個好律師要求的最高度概括,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為實現(xiàn)律師的目的價值而努力。

  1.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提升職業(yè)使命感和尊榮感

  人生觀是指人們對人生的價值、目的、理想、態(tài)度等的根本看法和信念。只有樹立了正確的人生觀,才能很好地實現(xiàn)人生價值 。律師首先必須要有堅定的法治信念,堅信法律高于一切,充分認識到時代賦予律師的神圣使命,立志以其所擁有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和才能促進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并有為實現(xiàn)法制社會獻身的精神。

  2.淡泊名利,以實現(xiàn)社會正義為己任

  君子愛財,只要取之有道也無可厚非;而榮譽也是激勵人前進的巨大動力。在這里我們提倡要淡泊名利,并不是要求律師都視錢財為糞土,視名譽為無物。如果所有的律師都還在溫飽線上苦苦掙扎,試問他們還有能力去關心其他的人和事么?如果律師為社會做的一切貢獻人們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甚至沒有任何積極的評價,試問還有哪個律師愿意去做?人畢竟是社會的動物,既有他的物質需要,也有他的精神需要,只有他自身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得到了滿足,才能有余力和動力去服務他人,貢獻社會。

  故而,我們所說的淡泊名利,是指要以正確的態(tài)度來對待名利,在工作中不要刻意的追求名利,更加不能以追名逐利為首要目標。而是應該以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和維護社會正義為第一要義,只要當事人或者社會有需要,即使是無名無利的案件,律師也要盡心盡力地去辦好。

  最典型的表現(xiàn)就是提供法律援助,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比如,有的積極參與信訪工作, 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幫助信訪機構處理信訪者所反映的問題;有的開設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或婦女權益保護熱線,免費提供咨詢服務;有的專注于殘疾人保護或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等等。

  3.不畏強權,敢于為權利和權力作斗爭

  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F(xiàn)代社會已經進入權利本位的時代,推崇以權利來制約權力。但是代表權力的國家,和代表權利的個人之間的力量對比相差懸殊,當權利受到權力的侵害時,由于權利主體相對于權力主體處于弱勢地位,往往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此時律師作為一名法律專家就需要有勇氣站出來利用自己的專業(yè)法律知識和技能據(jù)理力爭,來對抗權力以維護權利。

  提起公益訴訟就能很好的體現(xiàn)這一點,有律師曾經因為火車票春運漲價而對鐵道部提起了訴訟,先不論結果如何,這位律師敢于對權力下戰(zhàn)書,其精神就值得我們敬佩。社會上不公正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公權對私權的侵害隨處可見,又有幾個律師敢于挑戰(zhàn)權威,站出來為群眾說句公道話的?我們的社會需要更多不畏強權的律師。

  4.積極推進法治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律師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價值可以從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守法的角度來體現(xiàn)

  (1)在立法方面的建議輔助作用

  雖然律師并沒有直接參與立法的權力,但是律師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貢獻自己的力量。第一,當選為人大代表的律師可以提出法律議案,其他的律師可就執(zhí)業(yè)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律師要善于總結經驗,將辦案中的心得及見解上升為理論,為立法提供學術上的參考。第三,律師業(yè)務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階層,與廣大人民群眾密切接觸,律師要善于傾聽群眾的聲音,將群眾對法律的要求和期望反映到立法建議中,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才更具有針對性和科學合理性,更容易得到遵守和執(zhí)行。

  (2)在執(zhí)法和司法方面監(jiān)督作用

  在美國,律師本身就直接參與了執(zhí)法和司法的過程。據(jù)有關統(tǒng)計,在1988年,政府中的律師總人數(shù)為76843人,其中在行政部門工作的有57724人,占全國律師總人數(shù)的8%,在司法部門工作的有19071人,占全國律師總人數(shù)的2.6%。中國的體制決定了我們的律師無法直接參與執(zhí)法權和司法權的行使,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律師在執(zhí)法和司法中就無所作為,律師具有專門的法律知識,有很多還是精通法律的專家,因而一個有責任感的律師應該利用其精深的法律知識對執(zhí)法權和司法權的行使進行監(jiān)督,鼓勵受到執(zhí)法權侵害的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司法機關行使權力中的違法現(xiàn)象進行投訴和控告;對司法機關錯誤的決定提出上訴和申訴。促使執(zhí)法權和司法權的正確實施。

  (3)在守法方面的宣傳、示范和引導作用

  知法才能守法,律師作為與群眾接觸最密切的法律專家,應該充分利用這一點,以宣傳法治為己任,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向大眾宣講法律;作為一名法律職業(yè)者,律師本身應該是守法的典范,無論是在日常的生活中還是在為委托人辦理事務的過程中,律師都應該嚴格遵守法律,為社會做出表率;在擔任法律顧問和訴訟代理人時,為委托人指出什么是違法行為,什么是守法行為,引導其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辦事。潛移默化中使人們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

  當然,成就一批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己任的優(yōu)秀律師,僅僅靠律師內心的確定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要有適宜的環(huán)境因素和社會氛圍,內外因相結合,才能達到我們期望的目標。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我國律師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并不是很理想,這大大限制了律師自身的發(fā)展,更加限制了律師目的價值的實現(xiàn),從而也限制了律師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作用的發(fā)揮。但,這并不能成為我們不朝著這個目標前進的理由。孔子說“知其不可為而為之”,何況我們現(xiàn)在是可以有所為,只是還不能完全為之而已。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任重而道遠;作為律師,我們在深感使命艱巨的同時也看到了前途的光明;我們堅信,只要有行動,就會有收獲!

  參考文獻:

  [1]摘自《禮記・禮運篇》

  [2]摘自胡錦濤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

  [3]江 平:新世紀中國律師的使命[J].中國律師,2001(1)

  [4]陳武能:中國律師還缺什么?(上)――論我國律師面臨的心理危機[J].中國律師,2004(6)

  [5]侯作前:論律師價值的類型、沖突及協(xié)調[J].中國司法,2002(9)

  [6]張思之:真正的律師與優(yōu)秀的律師[J].律師文摘,2002(2)

  [7]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中心學習組.構建和諧社會與律師使命[J].文中國律師 ,2006(4))

  [8]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154

  [9]張雙全:對WTO背景下中國律師使命的探討[N].河北法制報,200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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