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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章_有關于法治的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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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章_有關于法治的文章

  2.核心內容

  韓非在總結先秦法家理論的基礎上,面臨著“大爭之世”、“多事之時”的社會矛盾,創(chuàng)立了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為核心的理論體系,成為他的法治思想中最為重要的實質內容。韓非政治思想的主要內容就是法、術、勢三者并重。應該說,法、術、勢這三者并非韓非的獨創(chuàng),但把這三者結合起來,并把它們強調到了極致的卻是韓非。

  2.1法、術、勢三者各自的內容

  所謂“法”:吸收李悝、吳起、商鞅關于“法”的思想,這種“法”就是“編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典。通過“以法為教”,做到“法不阿貴”,法律決不袒護權貴。

  韓非認為,法為君主提供了治理國家的客觀尺度,可以避免因統(tǒng)治者個人因素給封建政治造成的損失,并可保證政治的連續(xù)性。他說:““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詭使》)又說:“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guī)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用人》)這都是強調法的客觀性。同時,成文法的公布,可以限制統(tǒng)治者個人的私權,以緩和君主與臣民的矛盾,調整上下關系。他說:“明主之表易見,故約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為,故令行。三者立而無私心,則下得循法而法……如此,則上無私威之毒,而下無愚拙之誅”就是說,成文法公布出來后,做君主的不能,亂殺大臣,而做臣下的有法可依,不致于死得不明不白。另外,法還能夠整齊民心,竭盡民能,調動人民的主動性,并提高國家的政治效能。在韓非看來,刑、賞二柄固然是“明主之所導制其臣”的有力武器,但無法之刑卻不足以禁奸:“釋法制而妄怒,雖殺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禍歸乙,伏怨乃結。”(《用人》)同樣,無法之賞也不足以勸善。只有按照法度賞所當賞,罰所當罰,才能勝暴勸善,“故民勸極而樂盡情”,“賞刑明則民盡死”。正因為法治有這么多的優(yōu)越性,所以,韓非主張“不務德而務法”。并認為,在列國紛爭的動亂年代,是否實行法制乃是決定一個國家興衰存亡的關鍵。他說:“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飾邪》)“簡法禁而務謀臣……可亡也。”(《亡征》)在他看來,實行法治小可以救亡圖存,大則可以致霸王之業(yè)。

  所謂“術”:吸取申不害有關“術”的思想,強調君要用權術控制臣下,就是“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包括任免、考核、賞罰各級官吏的手段。

  術也是韓非政治思想中的一個主要內容。什么是術?它并非泛指君主的統(tǒng)治方法。因為法治和勢治也是一種統(tǒng)治術,如果述泛指統(tǒng)治術,那就應該包括法治和勢治在內,但在韓非那里,法、術、勢三者既是統(tǒng)一的,又是對立的,述的概念并不包括法治和勢治。關于述的內涵,韓非說:“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君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zhí)也。”可見,術是特指君主駕馭群臣的統(tǒng)治術。這種統(tǒng)治術要求君主暗中綜合研究各方面的情況,對照群臣的職分和諾言,檢查群臣活動的效能和事實真象,然后予以賞罰進退,借以達到任能、禁奸的目的。術與法的不同在于,法是公開的,術是隱蔽的;法是臣民所共同執(zhí)行的,術是君主所獨自掌握的。

  韓非認為,駕馭群臣之術是君主的特殊需要,其原因是“臣主之異利”。他認為,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私的,所以,君臣關系只不過是一種互相利用的買賣關系,即“主賣官爵,臣賣智力”。因此,君臣之間的利害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是以國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勢而臣得國,主更稱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譎主便私也。”(《孤憤》)因此,韓非認為,君主要使臣下為自己效力,不能只依靠信義,使之不忍欺騙,而要依靠術數(shù),使之不得欺騙,這就是所謂“恃術而不恃信”。韓非指出,君主如果用人無術,不是被智者欺騙,便是被愚者誤事:“任人以事,存亡治亂之機也。無術以任人,無所任而不敗……任智則君欺,任修則君事亂,此無術之患也。”(《八說》)這就勢必破壞法制、削弱君權“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無度則官擅為。”(《八經》)如果君主用人有術,便能充分發(fā)揮賢能的作用,使他們各盡所長,為封建國家服務:“使智者盡其慮……賢者敕其材”。并能達到禁止奸邪的目的:“君有道,則臣盡力而奸不生”,“臣得陳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職而不怨”。這樣,君主就會做到令行禁止,法明勢固,出現(xiàn)“明君無為于上,君臣竦懼于下”的局面。

  所謂“勢”:吸取慎到有關“勢”的思想,認為君主要握有權力,有了權勢才能統(tǒng)治人民。

  勢同樣受到韓非的重視。所謂勢,主要指君主令行禁止的權勢,同時也指造成某種事態(tài)的客觀形勢和必然趨勢。韓非說:“勢者,勝眾之資也。”就是說,勢是君主制服眾人的憑藉。他認為,君主能否統(tǒng)治的關鍵不在于賢與不賢,而在于有勢無勢,猶如物的沉浮不在輕重,而在于有無船載所造成的飄浮之勢。他說:“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鈞得船則浮,錙銖失船則沉,非千鈞輕而錙銖重也,有勢之與無勢也。”(《功名》)因此,韓非認為,勢是實行法治的前提和保證。他說:“君執(zhí)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抱法處勢則治,指法去勢則亂。”為了鞏固君主的權勢并充分發(fā)揮勢的政治作用,韓非提出了“處勢”、“設勢”、“用勢”的思想。所謂“處勢”,就是君主必須大權獨攬。如果讓大臣和左右專擅權勢,君主必將受制于臣而失國。如果將權勢借予臣下,就會有失位的危險。所以,君主是不可須臾離權的,就像“魚不可脫于深淵”。怎樣才能“處勢”呢?這就是牢固地掌握賞罰二柄,這是掌握權勢的關鍵:“賞罰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制君。”(《喻老》)他認為尤應緊握掌握賞罰二柄,不得分予臣下。否則,君將受制于臣。所謂“設勢”,就是君主采取積極的措施以鞏固和加強權勢。韓非認為,對君權威脅最大的是那些手握大權的“重人”、“大臣”和“左右”,他們經常進行不法活動,“皆朋黨比周以事其君,隱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亂治,援外以撓內,親下以謀上”,甚至“觀時發(fā)事,一舉而取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君主只有用術行法,嚴加禁止和防范才能鞏固權勢。其具體辦法是采取各種措施,削弱和制載“重人”、“大臣”,例如禁止他們占有城市,擁有軍隊,結黨營私,市恩樹德,拉攏人心。所謂“用勢”,就是要善于使用權勢推行法治。君主應以法為準則行使賞罰權,“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賞不加于無功,罰不加于無罪”。“喜淫刑而不周于法”往往是亡國的征兆。

  2.2法、術、勢三者內在的聯(lián)系

  韓非認為“抱法”、“行術”、,必須以“處勢”為基本前提。而“抱法”、“行術”又是“處勢”的重要手段。“行術”又是“抱法”的必要方法。在“法“、”術“、“勢”三者之中,“法”是最根本的,但必須把三者結合起來,相輔以為用。

  2.2.1.法與勢結合--“抱法處勢”

  所謂“勢”,韓非給它下的定義是:“勢者,勝眾之資也."(<韓非子•八經》),就是指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人民的權勢和地位。韓非作為一個絕對君權者,認為君主必須專勢,不可使臣下擅勢。韓非借用了慎道的一個比喻,將君主的權勢比作“飛龍”,“騰蛇”賴以飛行的云霧,他說云霧一旦消散,龍蛇就會變得跟蚯蚓和螞蟻一樣,碌碌無為。韓非又將君主的權勢比作“虎豹”的爪牙,“虎豹之所以能勝人,執(zhí)百獸者,以其爪牙也。”(《韓非子•人主》),

  人主失去了權勢,就像虎豹失去了爪牙一樣,必將為人所制。權勢是如此的重要,“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勝君”,孔子德行高潔,名譽海內,但卻要臣服于魯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懷其義,服其勢也”(《韓非子•五蠹》),因此君主必須牢牢地將權勢掌控在自己手中。

  既然權勢是如此的重要,因此,韓非率先提出了法與勢相結合的理論,即所謂“抱法處勢”。一方面,勢是法的前提,法不能離開勢,“君持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只有以勢作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勢又不能離開法,沒有法的勢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像堯、舜那樣的圣賢,“千世而一出”,而絕大多數(shù)的人主,都是“庸主”,只有中人之資,實行人治,他們就束手無策了。而實行法治,人主只要“報法處勢”,掌握權勢同時堅持法治,國家就能治理了.

  2.2.2.法與術結合--法與術“不可一無”

  韓非認為“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韓非子•難三》)術即指君主掌握權勢,公開或暗中駕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與術存在著很多的不同。在表現(xiàn)形態(tài)上,法作為指導人民行為的規(guī)范,最好公開,“布之于百姓”,而術作為君主“潛御群臣”的工具,多以暗藏,所以說“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現(xiàn))"(《韓非子•難三》);在功能上,法從正面控制著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術是從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韓非主張將法和術結合在一起,他把法和術,比作人的衣和食,兩者缺一不可,“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一下,此不可一無也,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定法》);他批評商鞅“徒法而無術”,結果“無術以知奸” ,“五年而秦不益(增加)一尺之地”,他同時批判申不害“徒術而無法”,結果被奸臣鉆了空子,使得“托萬乘之勁韓十七年,而不至霸王者"(《韓非子•定法》)。兩者的問題都在于“二子之于法術,皆未盡然也” (《韓非子•定法》)

  2.2.3.術與勢結合--術與勢互為補充

  一方面勢是術施行前提,如果在沒有勢的情況下采用術,就會導致大權傍落,術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另一方面,術又可以強化勢,韓非說“故國者,君主之車也;勢者,君之馬也。無術以御之,身雖勞猶不免亂;有術以御之,身處佚樂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如果把勢比作君主的馬,那么術就是駕馭馬的技藝,有了術,君王就能夠非常輕松地實現(xiàn)宏圖偉業(yè)了。

  韓非主張法、術、勢,所要達到的理想政治局面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zhí)要,四方來效”。就是說,具體事情由地方來處理,大權則歸于中央,中央由君主來集權,舉國都來為君主效力。這就是“明君無為于上,群臣悚懼乎下”的局面。這種思想成了秦始皇建立統(tǒng)一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國家的指導思想,對后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3.當時所處的歷史地位和作用

  韓非雖然在秦國被陷害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yún)s在秦國綻放開來,并逐漸引導著秦國走向強大,也為日后的大一統(tǒng)奠定了基礎。

  3.1歷史地位

  秦國的政治措施,始終和韓非的政治理論是分不開;可以說,秦國中央集權封建帝國的出現(xiàn),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韓非政治理論的具體表現(xiàn) ,韓非的法治思想逐漸被秦始皇認可和接受,并通過實踐最終統(tǒng)一了中國,并將其發(fā)揮到了極致,最終確立了在秦朝獨尊法術的歷史地位。

  3.2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3.2.1鞏固了中央集權實現(xiàn)大一統(tǒng)奠定了基礎

  韓非的思想一直是秦王朝君臣辦事的直到思想,為秦王朝鞏固新興地主階級專政和統(tǒng)一中國的歷史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秦始皇把韓非的法治理論用于實踐,作為反復辟斗爭的思想武器,實行了他的“以吏為師”、禁止“私學”的主張,采取了“焚書坑儒”的鎮(zhèn)壓奴隸主復辟的有效措施。與此同時,秦始皇又采用韓非的法家學說,作為建立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理論根據(jù),創(chuàng)建了統(tǒng)一的封建國家體制。我們從韓非的法治理論和秦始皇的政治實踐的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到,韓非“法治”理論體現(xiàn)了新興地主階級在取得統(tǒng)治權力以后一段時間內的革命要求,在當時歷史轉變進程中具有進步作用。

  3.2.2為摧毀沒落奴隸制大造革命輿論

  韓非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為了摧毀沒落的奴隸制,首先就運用了發(fā)展的歷史觀,大破儒家開倒車的復古主義繆論,為秦始皇代表的新興地主階級起來革命制造輿論。當時,奴隸主階級面臨日益崩潰的奴隸制,拼命叫囂歷史是千古不變的,古代的奴隸社會是個黃金世界。韓非正是面對著這樣尖銳的斗爭現(xiàn)實,對儒家的復古主義繆論進行了有力的批判。他發(fā)揮了商鞅的“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和荀子的“法后王”思想,提出了“世異事則異”,“事異則備變”的著名論斷。韓非首先肯定了歷史是發(fā)展變化的,并論證了不同的歷史時代有不同的歷史任務,因此有與它相適應的政治經濟制度。事實上,秦始皇在建立和鞏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國家過程中,就是立足于這種進步的歷史觀,堅持厚今薄古,同頌古非今的反動思潮進行不懈的斗爭的。在統(tǒng)一六國前,秦始皇鎮(zhèn)壓了宣揚“知古則知后,古今前后一也”的以呂不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的陰謀復辟集團。統(tǒng)一六國后,針對沒落奴隸主階級常常采用“道古以害今”的陰謀手法復辟活動,秦始皇根據(jù)韓非的思想,甚至用《韓非子》中差不多的語句,一再申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的時代在“變異”的觀點,嚴厲地打擊發(fā)動派鼓吹復古主義的政治陰謀,并果斷的采取了“焚書坑儒”等專政措施。

  3.2.3為發(fā)展新興封建制提供了理論根據(jù)

  韓非竭力反對儒家的“天命論”,認為“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成”。這種唯物主義思想,就體現(xiàn)了地主階級處于上升時期的生氣勃勃的可貴銳氣。也就是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他重耕戰(zhàn),崇功制,在《韓非子》里對于地主階級理想的政治經濟制度既描繪了具體的藍圖又作了理論的說明,為秦始皇在中國歷史上建立起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提供了有力的根據(jù)。在經濟方面,韓非繼承了吳起、商鞅等前期法家的思想,大聲疾呼要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韓非的這一主張,有利于地主占有土地和發(fā)展農業(yè),成為秦始皇發(fā)展封建經濟的重要依據(jù)。秦始皇是堅決采取措施來鞏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比如公元前216年,就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在這基礎上,秦始皇又大張旗鼓地奉行“上農除末,黔首是富”地政策,大力發(fā)展農業(yè),這無疑是實踐了韓非的“富國以農”思想,對封建經濟地發(fā)展是很大的促進。在政治上,韓非進一步指出:“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shù)之所出也。”他認為,當時的君臣關系是一種新的利害關系,這就是“主賣官爵,臣賣智力”。韓非的這種理論,是對世襲分封制的徹底否定。后來,秦統(tǒng)一六國后,沒落奴隸主階級及其反動儒生,幾次三番跳出來要求廢除郡縣,重新分封子弟,妄圖削弱中央集權;秦始皇都堅決予以反對,堅持“以諸侯為郡縣”。另外,秦始皇根據(jù)韓非的思想,“運理群物,考驗事實”,從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需要出發(fā),建立起中央三公九卿到縣以下的鄉(xiāng)、亭、里的一整套國家行政機構和選拔人才的方法,用領取俸祿取代了以往的“世卿”“世祿”制度,使地主階級國家機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發(fā)揮。

  3.2.4為鎮(zhèn)壓奴隸主復辟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失敗的階級從來就不會自動退出歷史舞臺。從秦孝公到秦始皇這一個半世紀之間,沒落的奴隸主階級同新興的地主階級的復辟和反復辟斗爭,一直在激烈的進行著。這些搞復辟活動的沒落奴隸主階級的一個慣用伎倆,就是竭力施放“仁義”、“王道”的煙幕。他們鼓吹“愛人”、“泛愛眾”,要新興地主階級和廣大奴隸都愛沒落的奴隸主貴族,搞階級調和,以便儒家思想肆意泛濫,奴隸主貴族放手復辟。韓非識破了沒落奴隸主貴族的這種陰謀詭計,他迎頭痛擊儒家的“仁義”學說,全面論述了法家的“法治”主張,提倡對沒落奴隸主階級的反抗以嚴厲鎮(zhèn)壓。首先,韓非尖銳地提出:“仁之不可以為治既明矣”,儒家侈談的“仁義”不僅使如拿泥土當飯菜一樣可笑,而且將直接“卑主危國”,有害于新興地主階級的專政。因此,他一再鼓勵“明主舉實事,去無用,不道仁義”和“遠仁義”,要做到“君不仁”,才可以成霸王。韓非堅決主張“以法為教”,用暴力來加強地主階級專政。他指出,統(tǒng)治者要把法令和各種各種刑罰規(guī)定公布于眾,使人人皆知,并做到“不避親貴”,不論舊貴族地位多么顯貴,關系如何親密,犯了法,都要以法懲處。這說明了他重刑法,對反抗者以暴力鎮(zhèn)壓,就是為了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秦始皇忠實地實踐了韓非的“法治”思想,他以臨位,就“始定刑名”,“制作明法”,并公布于眾,使人人“咸知所辟”。對于陰謀復辟的反動分子,不管職位多高,勢力多大,堅決予以鎮(zhèn)壓,決不手軟,決不仁慈??傊n非作為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在同代表沒落奴隸主階級利益的儒家的激烈斗爭中,總結和發(fā)展了發(fā)家學說,使得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有一套比較完備的直到行動的理論基礎。

  3.2.5過分走極端路線為秦朝滅亡埋下了伏筆

  然而秦王朝誤認為“法治”是萬能的,繁法苛政,刻薄少恩,以致“奸邪并生,囹戊成市,天下結怨,潰而叛之”(《漢書•刑法志》),最終造成二世而亡的悲慘局面。正是因為一方面韓非法治思想受道家老子影響頗深,主張實行文化專制,反對諸子之學,尤其是對儒墨顯學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同時又主張禁言行,用法來規(guī)范人的思想,要將一切無用之學和無用之人統(tǒng)統(tǒng)清除,完全禁絕,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后來被秦始皇所采納,成為焚書坑儒,實行愚民政策的理論根據(jù);另一方面,韓非法治思想主張重賞嚴刑,只能嚴厲處罰違法臣民,卻不能保障守法的臣民不受到非法傷害,韓非這樣的權術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只能給臣民帶來恐慌,韓非的法治思想盡管可以幫助秦始皇成就一統(tǒng)霸業(yè),卻不能避免秦始皇人亡政息的悲劇發(fā)生,這也是極端的法家路線不可避免的悲慘結局。

  三.韓非法治思想的歷史演變和歷史影響

  雖然韓非來到秦國并沒有被重用且最終因讒言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yún)s被秦始皇牢記在心并被大多數(shù)的采用,采納了韓非法、術、勢相結合理論鞏固君主專制并鎮(zhèn)壓了奴隸主貴族不斷復辟,采納了重賞嚴刑,將國家治理得井然有序,這些都為秦王朝得統(tǒng)一中國奠定了基礎,統(tǒng)一后的秦朝更是把韓非思想發(fā)展到了頂峰——獨尊法術,但后來由于秦朝過分走極端的法家路線,對韓非法治思想執(zhí)迷不悟,最終使其土崩瓦解。但是韓非的法治思想并沒有因秦朝的滅亡而戛然而止,而是得到了后朝的代代延續(xù),并逐漸完善成熟。到了漢朝,封建專制制度日趨完善,其理論根據(jù)實質還是來自韓非的法治思想的,但這些都要得于與漢朝時期承前啟后的法家代表人物賈誼和晁錯的發(fā)揚光大,正是他們始終推崇法家的政治主張才得以一次次粉碎了奴隸主貴族殘余勢力的反撲。到了漢末時期,一些政治家以刑名法術為調整社會的主要手段,形成了名法思潮,主要以曹操為代表。在隨后的一段歷史時期,雖然韓非的法治思想隨著各個朝代的利用逐漸被吸收改造,并和儒家思想相結合形成了“內法外儒”的結合體,但是推行法家思想的人還是會在不同的朝代中時時出現(xiàn)并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如唐朝的柳宗元批判儒家復古倒退的歷史觀,維護了法治思想;宋朝時期著名的“王安石變法”的倡導者王安石也是一個用法家的革新理論和進步路線,反對儒家的復古理論和反動路線以及明朝時期的著名變法運動的倡導者張居正也是推崇法家路線和法治思想,是著名的尊法反儒的斗士,雖然他們的變法運動都以失敗告終,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儒生御史,并使得韓非法治思想得到了證明,甚至于后世的“東廠”、“西廠”、“中統(tǒng)”、“軍統(tǒng)”,以及各朝代興起的文字獄、大興殺戮也都是韓非法治思想的極端必然發(fā)展吧。

  四.韓非“法治”思想對當今我國“法治建設”的現(xiàn)實意義

  韓非法治思想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哲學基礎,對后世影響深遠,即使到了今天的現(xiàn)代社會,借鑒、吸收韓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剖析其不合理成分并以此為鑒作為警示作用,對我國現(xiàn)在正在進行的“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1.當今我國法治建設的背景、現(xiàn)狀及發(fā)展

  1997年黨的十五大在總結過去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zhàn)略。經過幾年的來法制建設,雖然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有所改善,然而收效并不明顯。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中國幾千年形成的“君權至上”不平等的思想、漠視法律的態(tài)度,及人治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思想和制度的繼承性是不可忽視的,他們會在人的意識形態(tài)中打下深深烙印。因此我們現(xiàn)在法治建設出現(xiàn)了難以通過的“瓶頸”。 一是由于人們心目中所存在對權力的敬畏及對權利的漠視,出現(xiàn)人民對監(jiān)督權的放棄。經過幾千年封建社會的磨礪,中國人的心目中早已形成一種觀念棗只要安分守己,聽從權力的支配,不去做違法的事,就可以平平安安地度一生。中國人古往今來最怕“攤官司”,特別是與行政機關發(fā)生糾紛,因為他們認為“官官相護”。于是有的人即使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也只是忍氣吞聲,不愿與行政機關發(fā)生沖突。受這種觀念的束縛,現(xiàn)實生活中就出現(xiàn)了雖然一直在推行行政訴訟理念,而行政訴訟案件卻一直很少。行政訴訟案件少不是行政機關都能依法行政,而是百姓對自己權利的漠視。 二是執(zhí)法的無法性、任意性、任私性,導致政府信用度的降低。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受賄、有償服務等現(xiàn)象屢見不鮮,行政執(zhí)法人員運用手中的職權以權謀私,而非依法行政,造成執(zhí)法不公正,嚴重影響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這不僅使行政機關降低了信譽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難以貫徹執(zhí)行。 三是不健全的法律體系,導致法律發(fā)展滯后于社會發(fā)展。不完善的法律體系,造成各項制度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也造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濫施行政權以很大空間,同時各種腐敗現(xiàn)象也接踵而來。進入20世紀,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的發(fā)展任務將會更加艱巨,雖然我國現(xiàn)在不斷在進行著體制改革,創(chuàng)造的提出要建設“法治政府”,要求政府運作更加的公開透明,司法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等,但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依然還是任重而道遠。

  2.借鑒韓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性

  韓非子"以法為本"的主張得到現(xiàn)實的實踐,成為當代的主流思想,韓非子還強調"以法為教",也使我們更加懂得,除了制定法律以外,還必須要宣傳法律,普及法律知識,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法律,運用法律,遵守法律,使這個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風氣.

  韓非子的"術"是指君王統(tǒng)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來看,可以變?yōu)楣芾碚叩墓芾矸椒?如對被管理者要進行業(yè)務考核,要讓其名副其實;對工作有成績的給予褒獎,對工作不稱職的給予責罰;在干部任免上要從基層選拔,韓非子說"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將必發(fā)于卒伍"(<<韓非子*顯學>>),對于保證管理者的質量至關重要."勢"就是君主的權力和地位.在現(xiàn)在可以理解為國家權威,無論是在專制時代還是在民主時代,國家的領導者和管理者的權威都必須肯定的,否則政出多門,言出多家會導致混亂.我們國家正在深化改革,需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積極性搞活我們的經濟,這就有可能出現(xiàn)"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況,有些地區(qū)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對于統(tǒng)一的政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辦法,致使中央的許多符合國家人民長遠利益的法律.政策貫徹不下去,最終損壞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使老百姓對國家的權威性提出了質疑,所以我們必須要樹立國家的威信,以便使法律得以貫徹實施.

  在當今我國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時候,重提和借鑒韓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是很有必要的,我們必須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規(guī)范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輔之以權威和手段,使我們國家更具競爭力,保證我國的現(xiàn)代化建設穩(wěn)步發(fā)展.

  3.研究分析韓非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可以進行反思和得到啟發(fā)教育.

  在儒法斗爭中,兩家爭議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治理國家到底是主張德治還是法治,在韓非法治思想中他是一再強調"強化法治反對德治的".前面我們已經知道由于受老子影響,在韓非的思想中他是很反對繁冗禮節(jié)的,太過于虛偽而不實際,所以極力批判儒家的這種思想,在當時那個戰(zhàn)火風飛,百姓生靈涂炭的時代,是必須要以強權武力來統(tǒng)一中國結束紛爭,因此韓非的法治思想是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到了后來秦朝一味迷信韓非法治思想,并走極端的法家路線,實行暴政使得人民苦不堪言,最終在人民的反抗中土崩瓦解.這是韓非法治思想的一個最為局限的地方--太過于強調法治的極端專制主義.

  3.1韓非法治思想的"強化法治反對德治"可創(chuàng)新提出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任何事都要有度,否則只會走極端.像韓非主張"強化法治反對德治"只能使國家走向暴政,人民終日生活在專制中而沒有自由,這對于我們今天中國正在進行的"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是一個非常好的警示的例子,因為中國已經走了幾千年的專制路子我們不能在走下去了這是行不通的,在警醒反思的同時我們應該從中得到一些啟發(fā),當然我國的領導人也是這么做的,在結合中國國情的情況下我國政府創(chuàng)新提出了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思想,這是一個非常具有睿智的思想.

  3.2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間的聯(lián)系以及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并最終實現(xiàn)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

  為了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更好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我們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時也必須在全社會形成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體系。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guī)范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聯(lián)系、相互補充。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guī)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道德規(guī)范與法律規(guī)范應該相互結合,統(tǒng)一發(fā)揮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質,就能使人們自覺地扶正祛邪,揚善懲惡,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勵先進的良好社會風氣,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促進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因此我們當代中國人必須堅定不移的走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這條路,這是為我們實現(xiàn)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的根本途徑,也是我們國人一代代所要奮斗的終極目標.

  結語:

  對于中國古代社會任何一種思想的研究都是十分有價值的,韓非法治思想對于中國五千年歷史的影響是有目共睹的,不管是先前的罷黜百家、獨尊法術還是以后的陰法陽儒統(tǒng)治都說明了其在歷史舞臺上的不可或缺,當然在這其中既有它的合理性如:以法為本等,也有它的局限性如:重刑輕賞等從而導致了不同的結局,但我們不能因此抹殺它的歷史作用.總的來說韓非"法治"思想的影響和繼承在古代社會和現(xiàn)代社會是一脈相承的.

  本文從研究韓非"法治"思想的產生和形成完善過程中出發(fā)就已經暗示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的產生決非偶然,這也預示韓非"法治"思想有著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我們在吸收,繼承和發(fā)揚了它的合理性同時也應該對它的局限性進行反思和注意.今天,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多科學.多思維.多層面地研究韓非"法治"思想,勢必會成為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新的學術增長點,本人相信隨著不斷深入和挖掘韓非"法治"思想的研究,將來一定會有更多的新發(fā)現(xiàn)值得我們期待,但由于本人的水平資質有限.認識還不足.掌握有關的學術資料太少,只能暫時研究到現(xiàn)在這種程度,望各位老師予以更多的指導和補正使研究不斷延續(xù)下去.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法治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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