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的名詞解釋_構成條件_司法認定(2)
貪污受賄的種類
根據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 貪污賄賂罪共有十三個具體罪名。這十三種犯罪可分為兩類:
貪污犯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和 私分罰沒財產罪。
賄賂犯罪
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單位行賄罪。
刑法處罰
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 法律判決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 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 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 從重處罰。
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 行賄行為的,可以 減輕處罰或者 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對單位處與罰金,并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之前主動交待 介紹賄賂行為的, 減輕處罰或者 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該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 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 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于行政處分。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把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處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司法機關和 行政執(zhí)法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把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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