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處分是不是等同于撤銷處分_解除處分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處分是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決定。很多人都好奇解除處分是不是等同于撤銷處分的問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撤銷處分的相關法律知識。
解除處分不等于撤銷處分
撤銷處罰經(jīng)典案例:
1998年11月,某縣工業(yè)局局長、黨組書記黃某因犯有非法占有公款錯誤,縣委、縣政府分別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并重新確定為科員,調整了工作崗位,降低了黃某的職務、級別工資。2000年11月,黃某以處分期滿,本人已認識改正錯誤為由,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縣政府按期解除了黃某的行政處分。黃某據(jù)此提出,既然處分已解除,就應該視為撤銷原來給予的處分,同時應恢復其原來的職務和工資待遇。
一、什么是解除處分?
這里指的解除處分是解除行政處分,而根據(jù)黨紀條規(guī),黨紀處分沒有解除處分的規(guī)定?!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因此,解除處分是指原批準處分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對處分期內確實改正錯誤的受到除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人員,解除行政處分的影響效力所履行的審批程序。國家公務員在處分期內,喪失了正常參與考核、晉級、提拔的權利,只有在處分期滿、解除處分后,才能恢復其上述權利。國家公務員因犯錯誤的嚴重程度,受到不同的紀律處分,其是否認識、改正錯誤必須經(jīng)過一定時期的考察。一個人違反了紀律,組織給予恰當?shù)奶幏郑@是客觀的歷史事實。不能因為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影響,就錯誤地認為是撤銷了原給予的處分而恢復其職務與工資。
二、什么是撤銷處分?
撤銷處分是指各級黨委、行政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以及大、中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委和行政組織對受處分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經(jīng)復議復查、復審、復核查明,原黨紀、政紀處分所依據(jù)的證據(jù)、事實與實際不符,或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或違反《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或法律規(guī)定程序,使案件處理嚴重失當,按照黨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對原處分決定予以撤銷的行為。撤銷處分決定的效力從原處分生效之日起,撤銷原處分決定所影響的相關一切事項,包括原工資、原職務、原級別等??梢?,撤銷原黨紀、政紀處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原處分所依據(jù)的違反黨的紀律或行政紀律的事實不存在的;
2.原處分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3.違反《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解除處分與撤銷處分的區(qū)別
撤銷處分與解除處分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1.性質不同。
撤銷處分是對錯案的糾正,對原處分決定宣布無效;而解除處分是指行政處分在法定的處分期滿解除后,終止行政處分對受處分人員的影響。
2.條件不同。
撤銷處分的條件是無違紀事實存在,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所依據(jù)的事實不清楚或證據(jù)不足,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而解除行政處分的條件是受到除開除處分以外的行政處分以后確實認識并改正錯誤的,如果其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
3.效力不同。
撤銷處分自撤銷處分決定之日起,原處分決定的效力便自始至終不存在了,其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就應當全部恢復;而解除處分則是從解除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考核、晉升職務和工資上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行政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
4.辦理機關不同。
撤銷處分可以由原批準處分的黨委、行政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辦理,也可以通過申訴由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jiān)察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而解除處分只能由原批準處分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并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
5.時間不同。
撤銷處分沒有時間上的限制;而解除行政處分一般是在受到行政處分期限屆滿之后。
6.適用范圍不同。
撤銷處分既適用于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又適用于受到政紀處分的人員;解除處分只適用于受到政紀處分的國家公務員。
共產(chǎn)黨黨員處分相關條例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或嚴重警告;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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