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相關知識(4)
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相關知識
(五)合議庭的組成原則
1、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單數(shù)。
2、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只能是經過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審判員和在本院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陪審員擔任。
3、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并可以擔任審判長。
4、不得隨意更換合議庭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六)審判長選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1日通過了《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1、選任工作原則。
(1)依法實施;
(2)德才兼?zhèn)?
(3)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
(4)動態(tài)管理,優(yōu)勝劣汰;
(5)堅持民主集中制。
2、審判長的配備。
(1)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審判工作的需要,參考本院合議庭的數(shù)量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shù)額,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地方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shù)額,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2)審判長一般由審判員擔任。優(yōu)秀的助理審判員被選為審判長的,應當依法提請任命為審判員。
(3)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擔任審判長。
3、審判長的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審判紀律,秉公執(zhí)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2)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一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科以上學歷。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4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3年以上。
(5)有比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規(guī)范、熟練制作訴訟文書。
(6)經濟、文化欠發(fā)達地區(qū)的人民法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審判長的學歷條件和從事審判工作年限。
4、選任程序。
(1)公布待任審判長名額及要求;
(2)由符合條件的法官提出書面申請或由庭長、主管院長從符合條件的法官中推薦人選;
(3)根據(jù)選任條件對自薦和推薦人員進行資格初審,確定預選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4)對預選人員進行審判業(yè)務考試、考核;
(5)審判委員會綜合考慮選任條件和考試、考核結果,確定任用名單并由院長公布。
5、審判長的職責。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guī)定權限審核、簽發(fā)訴訟文書;
(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6、管理與監(jiān)督。
(1)對審判長實行動態(tài)管理。
(2)建立案件評查制度,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和抽樣評查。評查結果作為對審判長考核的重要內容。
(3)對審判長實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突出對審判工作實績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免去審判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