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條例簡介(3)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條例簡介
第三節(jié) 核 審
第四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qū)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shù)陌讣?,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移送;
(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采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托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前款規(guī)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四節(jié) 決 定
第五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范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五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予公示的,應采取適當?shù)姆绞接枰怨尽?/p>
第五十九條 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相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